亦稱“工廠法”,即資本主義國傢關於雇傭勞動的立法,規定工廠內部的勞動時間、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工資福利、集體合同、實施義務教育以及企業主對在生產中致殘工人的物質責任、勞動保險等。

  工廠法隨著資本主義工廠制度的建立而產生。它是資本主義國傢迫於社會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在工人運動高漲的形勢下制定的。一般認為,世界上最早出現的工廠法是英國議會1802年通過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國議會又通過瞭《工廠法草案》。其後,資資本主義各國都相繼制定工廠法。瑞士和法國於1877年和1892年分別制定瞭《工廠法》,日本1911年制定《工場法》,於1916年正式實施。十月革命前俄國的幾個重要的工廠法規是:1882年《雇傭童工、童工勞動時間和工廠檢察機構法》;1897年的《勞動日法》;1903年《企業主對工人傷殘的責任法》和《工廠領班法》;1912年的保險法等。美國的工廠立法,是1935年的《國傢勞工關系法》。自20世紀初,一些國傢陸續制訂勞動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制定勞動法的情況更為普遍,原先工廠法的內容已為勞動法所取代。

  在社會主義國傢,工人是國傢和企業的主人。以調整勞資關系為主要內容的資本主義工廠法在社會主義國傢並不適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體現這些國傢整個工人階級利益的勞動法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