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取決於期限到來的法律行為。有些學者認為期限是附屬的意思表示,與構成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兩個意思表示;也有些學者主張期限是構成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並不是獨立的意思表示。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它是一定時間的過程,它和條件的區別在於:條件的發生或不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而期限的到來則是可以確定的。期限指明某特定之日的稱期日,指定某時間的經過的,稱期間。

  期限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對期限進行不同種類的劃分。①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確定期限和不確定期限。前者的時期是完全確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後者指事實的發生可以確定,但其發生的時間不能確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②從期限對法律行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終期。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到來時發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稱延緩期限。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喪失效力,因此終期又稱解除期限。③從期限計算的方法,可分連續期間和非連續期間。前者自開始到終瞭,其間所有的日數一律計算,如3月1日起4個月,則到6月30日為屆滿。後者則自起算後到終瞭的中間隻算有用的天數,如建築房屋,約定3月1日起4個月完工,雨天除外,則計算時僅計算晴天和陰天,不計算雨天。

  期限的計算方法 通常分自然計算法和歷法計算法。前者依實際時間計算,後者依國傢規定的歷法計算。中國按各國通例采用公歷;僅在期限不連續計算時,采用自然計算法,即每年為365天,每月為30天,每星期為7天,每天為24小時。以時、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以到期限最後一天的第24時截止,但有業務時間的,到通常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期限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後第一日作為期限屆滿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後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當的前一天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沒有相當一天的,以該月最後的一天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個月為期,則應以2月30日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沒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為期限的終瞭。

  法律行為有不需規定期限的,如現買現賣;也有按其性質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但絕大多數的法律行為是允許附加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