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國傢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傢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體現封建地主階級利益和意志,其內容由封建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其目的在於確認、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封建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維護封建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封建制法和封建制國傢同時產生,是繼奴隸制法之後又一剝削階級類型的法(見法的類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傢都經過封建制時期,有過封建制法的歷史階段。中國封建制法從春秋戰國之交到清末,有兩千多年的歷史;西西歐封建制法從西羅馬帝國滅亡到資產階級革命,也有一千多年的歷史。由於封建制法的歷史悠久,其影響是深遠的,特別是對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不徹底、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一些國傢,更是如此。

  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經濟基礎的重要上層建築,它為封建制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服務。在封建制經濟制度下,封建主階級不僅以地租形式剝奪農民(農奴)的絕大部分勞動果實,而且還以超經濟的強制,迫使農民納稅和服役。封建制法就是封建主階級用來維護其對廣大農民以及其他勞動者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的武器,也是調整封建主階級內部矛盾的重要工具。

  封建制法雖在不同封建制國傢和不同發展階段,各有其不同的特點,但它們又具有以下的共同特點:

  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制法的所有規定,歸根結底都是為保護它的經濟基礎──封建土地所有制這個根本任務服務的。中國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編纂的《法經》六篇以“盜法”作為首篇,說明它以維護私有財產為首要任務。當時,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出現,封建制法是在確保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來保護私有財產的。唐律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全盛階段的產物,它總結瞭歷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典型地反映瞭中國封建經濟和政治的特點。唐律戶婚律中,把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階級的土地制度作為一項主要內容,規定盜貿賣、盜耕種公私田的處刑。宋代土地所有權和租佃關系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北宋初期出現瞭正式承認土地所有權的憑證──紅契,宋代法律還確定瞭典賣租佃制度,同時明確規定佃客和地主的不平等地位,如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詔書規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宋史·刑法志》)。歐洲各國封建制法普遍規定瞭封建主對土地的絕對權利和農奴制。農奴法是歐洲封建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封建制法還比較普遍地規定瞭不動產(主要是土地)的長子繼承權,這也是鞏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防止封建地產分散和封建門第瓦解的一種重要措施。

  確認和維護封建等級特權 在封建社會裡,除瞭階級外,還存在等級劃分。等級是以占有土地多少和權力大小來劃分的。國王(皇帝)是一國最大的地主,高踞於封建等級的頂端,將全國土地分封所屬諸侯,諸侯再將領地封賜所屬傢臣,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階梯式封建等級。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權威,享有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最大特權。處於皇帝之下的大、中、小貴族,因其封地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等級的特權。中國封建統治者為瞭把國傢政權牢牢掌握在封建顯貴手裡,除瞭實行科舉制度外,還往往采取“特蔭”、“奏蔭”、“恩蔭”等辦法,使貴族及其子弟進入“仕途”,居於上品要位。在刑罰方面,不同等級的人犯瞭同樣的罪,其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完全不同。如唐律中,主殺奴婢和奴婢殺主的刑罰輕重就不相同。中國封建制法中還有所謂“八議”、使皇親國戚、貴族官僚犯瞭罪,享有酌情減免刑罰的特權。另外,他們還可以通過“贖刑”、“官蔭”、“官當”等制度減免刑罰。西歐封建制法也同樣有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規定。法蘭克王國《薩利克法典》第 41條規定,殺死一個自由法蘭克人,罰付200個金幣,殺死羅馬人農夫,罰付100個金幣,而殺死替國王服務的人,則要罰付600個金幣。

  確認運用武力和戰爭手段解決糾紛為合法 在封建割據的情況下,各諸侯除自己的封君外,作為解決糾紛的手段,有權對任何諸侯宣戰。各諸侯都力圖用戰爭和武力等手段擴大自己的領地,進行兼並。在西歐長期保留瞭合法地進行決鬥的習慣,用來解決彼此的糾紛或爭訟。法蘭克王國允許訴訟雙方當事人使用武器進行決鬥,戰勝者即被裁決為勝訴。

  中國比西歐較早地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沒有出現象西歐那樣的與王權對立的教權、等級代表君主制或城市共和國。從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起封建君主專制政權以來,皇帝是封建制國傢權力的集中體現者,是地主階級的總代表,擁有政治上經濟上的絕對權威。表現在法律上,大都確認皇帝總攬行政、軍事、立法、司法等各種權力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稍有觸犯皇帝意志的行為,都是“犯上”,被認為是“反天常、悖天理”的大罪,要處以嚴刑。自秦漢至隋逐漸形成“十惡”重罪,謀反為十惡之首,侵犯帝王的乘輿服飾、冒犯帝王名諱等所謂“大不敬”也被列為十惡之一。凡違犯者都處以嚴厲刑罰。甚至沒有任何冒犯帝王的行為,也可以“腹誹罪”論處。

《唐律疏議》中“部曲奴婢殺主”節

  宗教色彩 西歐教會法在封建制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世紀教會法不僅適用於僧侶,也適用於俗人。教會有比較廣泛的司法權。不僅有權處理婚姻傢庭等民事案件,也有權處理有關犯罪等刑事案件。西歐封建制法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恩格斯指出:“教會教條同時就是政治信條,聖經詞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