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語言哲學傢。生於1917年3月6日。1939年在哈佛大學獲文學士學位,1941年獲文學碩士學位,1949年獲哲學博士學位。1967~1970年在普林斯頓大學擔任哲學教授,1970~1976年任洛克菲勒大學哲學教授。後在芝加哥大學和斯坦福大學任教。主要著作有:《自然語言的語文學》(與哈曼合編,1970)、《決策論》(與叔佩斯、亞格爾合著,1974)、《語法的邏輯》(與哈曼合編,1975)。

  大衛森在1967年發表瞭《真真理與意義》一文,把A.塔爾斯基的真理定義應用於意義理論,提出瞭一些新觀點,影響很大。他的理論已經成為美國幾個主要語言哲學流派的研究綱領之一。他認為,意義理論的任務不是改造自然語言,而是描述和理解自然語言,要為這種語言中的每一個句子給出語義的解釋,同時還要能夠描述和說明一個人具有什麼知識才能掌握語言。

  戴維森提出,一個恰當的意義理論在形式上必須滿足以下的要求:

  ①隻能采取一種陳述的形式直接地給出這種知識。

  ②這種陳術必須是有限的。

  ③由於一個句子隻有在整個語言背景中才能夠有意義,而要給出任何一個句子或詞的意義,都必須先給出所有的句子或詞的意義,所以意義理論必須用同樣的概念和同樣的方式給出對象語言中所有句子的意義。這一點也被稱為意義理論的整體論要求。

  基於這些考慮,戴維森提出,語言哲學傢所要構造的意義理論必須蘊涵下面這種形式的公式:

  (T) S是真的當且僅當P

  其中S是對一個句子結構的描述,P就是這個句子本身。如果對象語言沒有包括在主語言中,P就是在主語言中對這個句子的翻譯。

  公式(T)給出瞭每一個句子的直接條件,從而也就為每個句子給出瞭語義解釋。最重要的是它顯示瞭一個句子的意義怎樣依賴於它的成分的語義屬性和這個句子的結構,描述瞭語言使用者必備的知識。

  這種意義理論的一個特點是它的經驗性質,它試圖說明的是,人的語言能力,同時能受經驗檢驗,有對和錯的明確標準。當然,要構造出這樣一種意義理論,首先必須在自然語言中為“真”下一個遞歸的定義,戴維森認為這是有可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