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同的所有人之間由於土地、房屋等相鄰接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係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

  西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對相鄰關係就有所規定。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第 7表“土地和房屋法”規定更為詳盡,舉凡界墻、通道、濠溝、流水、沿界樹木等都有規定。現代各國對相領關系的規定,有的側重在相互關系上,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中設有“地產使用人的相鄰關系”專章。有的側重於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稱之為“所有權的界限”,《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將相鄰關系規定在“所有權的內容”之中。有的側重於對鄰方土地所加的負擔,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在“役權”章內。另外一些國傢如蘇聯則沒有專門規定。

  相鄰關系比較復雜,較常見的和較重要的有:①關於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遊、左右岸之間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關系。如造成對方損失,應予賠償;如分享水利,費用亦應分擔。②關於防止危險和危害,如環境污染(包括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震動、惡臭諸方面),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旁施工;危險建築物等。相鄰雙方應當避免由於自己方面的原因對鄰方造成危險及危害。也有權要求排除來自對方的危險和危害。一旦造成損失,責任者應依法承擔責任。③關於鄰地的使用和通行。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鄰地設置管道線路,以及因建築施工而臨時使用鄰地等。如因此造成鄰方損失,也應賠償。

  不少國傢對於相鄰關系的規定是十分詳細的。除上述內容以外,例如《法國民法典》還規定:界墻、界籬、界石和界溝,眺望、采光和簷滴,界邊植樹和建築,越界樹枝、樹根的刈除及鄰地落果的處理等。

  相鄰關系的某些內容,同用益物權中的地役權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不能等同起來。這主要是:①相鄰關系的土地必須相鄰接,而地役權則不一定相鄰接,如跨地段以至遠程管道線路的敷設。②地役權可用來改變相鄰關系的某些規定,如相鄰關系不允許對鄰地有簷滴,但可設置接納簷滴的地役權。③某些權利屬於相鄰關系還是屬於地役權,不同國傢可能規定不一。例如采光,在英國屬相鄰關系,在美國則屬地役權,應為此專作約定。④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包括法律認可的習慣),以調節相鄰間通常易產生的矛盾,並維護公共利益;而地役權則應按當事人的意思設定,或由時效而取得。由於兩者的差異,在《法國民法典》中雖合為《役權或地役權》一編,仍以“由現場的自然情況所產生的役權”、“法律規定的役權”和“由人的行為設立的役權”三章作瞭明顯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