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對所屬機關和公務人員依法進行獎勵或懲罰,以強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實行獎懲的原則、條件、種類、方式、程式、手續,以及行使獎懲許可權的機關等內容。獎勵,是對成績優秀的機關、公務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的嘉獎,以激勵全體成員。懲罰,是對工作不力或犯有過失、違反紀律的機關、公務人員進行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獎勵與懲處具有激勵與控制的雙重功能,二者相輔相成,結合使用。

  中國古代早有官吏獎懲制度,從秦簡《為吏之道》中記載的““五善”、“五失”的規定,到清代的“議敘”、“處分”制度,都是封建社會“吏治”的重要內容。現代獎懲的基本原則是:是非分明,賞罰得當。各國對公務人員的獎勵辦法不同,但主要方式不外3種:①物質獎勵,如頒發獎金、實物等;②精神鼓勵,如通令嘉獎,頒發獎章、獎狀;③物質與精神相結合,如提職、提薪等。其目的都在於表彰先進鼓勵有功者。西方文官制度中,很少有關於獎勵的單項規定,大都將獎勵措施插入有關實體法的條文中,使獎勵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易於執行,效果較好。有的國傢除一般獎勵辦法外,對成績特優的公務人員還由行政首腦親授各級勛章以示隆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7年《關於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獎勵方式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各國對公務人員的懲罰辦法不同,主要方式有刑事懲罰和行政紀律懲罰兩種。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後者由行政機關依據違反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懲罰。為瞭使懲罰更加慎重、公正,許多國傢都規定公務人員如受到不當處分,可向專門機關提出申訴,如英國設有文官“申訴委員會”,美國設有“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中國1957年《關於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懲罰方式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對於違法失職、瀆職人員可依法予以刑事處罰。在獎勵方面重視實效性,不流於形式;在懲罰方面,強調公正性,實現違法必究、有錯必糾的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