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規定的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是中國刑法的獨創之一。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內同各種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就制定瞭“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刑事政策,對脅從分子,總是根據具體情節給予寬大處理,爭取他們立功贖罪、改過自新。建國以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更明確規定,對被反革命分子脅迫、欺騙,確非自願實施反革命行為的脅從分子,得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刑。這一政策在對敵鬥鬥爭中收到瞭分化瓦解敵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

  按照中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構成脅從犯的客觀要件與構成從犯的客觀要件相同,即必須有幫助主犯實施犯罪的行為。但構成脅從犯的主觀要件卻不同於構成從犯的主觀要件。從犯與主犯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脅從犯對主犯的犯罪行為可能沒有認識,是被誘騙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行為的;也可能有所認識,但是在暴力脅迫之下參加實施的。按照中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