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思想傢 J.S.密爾最重要的政治著作,完成於1859年。嚴複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群己權界論》為書名。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

  該書共5章,以公民自由為中心,對自由問題進行瞭多方面的闡述。第一章為引論,指出全書要闡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社會對個人施用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認為幹涉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應是“自我防衛”──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宣佈自由是在不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自己的好處的自由。第二章論述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展,認為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自由、對他人更有價值。主張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反對社會習俗的專制。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於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為隻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利,隻要為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隻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幹涉;個人行動若有害於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論自由》一書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瞭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