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認的處理國傢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首次提出,並和印度、緬甸領導人共同宣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革命的勝利、各國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大批民族獨立國傢的興起,猛烈地衝擊著幾個世紀以來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以富壓貧的國際政治舊秩序。亞非國傢普遍要求建立尊重國傢主權、加強團結合作、維護國際和平的新的國際關係準則則。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周恩來於1953年12月31日接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瞭處理不同社會制度國傢之間關系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4年4月29日中國和印度締結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以及同年6月中印、中緬總理在分別發表的聯合聲明中,都正式確認和倡議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

中國總理周恩來與印度總理J.尼赫魯舉行會談(1954年6月25日~28日)

  五項原則中除和平共處原則外的四項原則,早已是國際通行的國際關系準則。和平共處原則初見於俄國十月革命後。當時社會主義革命隻在一國勝利,而蘇維埃俄國又處於資本主義國傢的包圍中,В.И.列寧首先提出瞭關於社會主義國傢在處理不同社會制度國傢間關系方面實行和平共處的政策思想。這一思想當時被付諸實踐。中國共產黨在30~40年代也曾就國傢主權問題闡述過自己的觀點。1931年11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佈中華民族完全自主和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一切特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在1945年4 月中共“七大”的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1949年6 月《在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議上的講話》和《論人民民主專政》,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都明確宣佈中國同各國建立外交關系必須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50年代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不是各項原則的簡單相加,而是通過對上述原則、思想的高度概括和發展,創造性地將其融合成為一個完整的國際關系原則體系。五項原則是以主權國傢一律平等為根本出發點,以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為最基本的原則,其他幾項原則均以此為基礎,是最基本原則的補充和保障,五項原則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五項原則順乎人心,合乎世界潮流,得到國際社會廣泛承認,顯示瞭強大的生命力。1955年4月的亞洲國傢會議通過決議,表示完全支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繼之,萬隆會議通過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提出的十項原則,實為五項原則的引伸和發展(見萬隆會議)。會後,中國與一系列國傢發表的聯合聲明、建交公報、簽訂的友好條約、互不侵犯條約、雙邊條約與協定等,都肯定瞭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尤其是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報、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以及1989年中蘇兩國恢復正常關系,都明確承認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聯合國通過的決議和宣言,如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1974年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也確認瞭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本內容。

  國際關系發展的實踐表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適用於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傢之間,也適用於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傢之間關系,包括社會主義國傢間的關系。隻要遵守五項原則,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傢可以相互信任和友好合作;反之,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傢也可能發生尖銳對抗和沖突。隻有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反對各種形式的霸權主義,才能維護各國間的正常關系,發展各國間的和平友好合作。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業已成為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當代國際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