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7月~1949年9月中華民國的國傢政權。分為早期國民政府(包括廣州國民政府和武漢國民政府 )和南京國民政府兩大階段。前一階段是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合作時期的產物,是中國共產黨參與領導、無產階級在一定程度上參加的、小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及一部分地主階級聯合的、帶有某些新民主主義色彩的政權。後一階段則是中國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獨裁政權。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和國民政府至此結束。

  早期國民政府 前身是1923年在廣州成立的以孫中山為首的大元帥府。1925年7月1日,依據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組織國民政府之必要決議案》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1925年7月1日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於廣州正式成立,史稱“廣州國民政府”。1926年春,國民政府肅清瞭廣東境內的舊軍閥勢力,實現兩廣統一。同年7月9日,國民革命軍正式開始北伐。10月10日,北伐軍攻克武昌。1927年元旦,國民政府遷至武漢正式開始辦公,史稱“武漢國民政府”。1927年4月,蔣介石在上海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公開背叛革命,並於4月18日在南京另組國民政府。7月15日,武漢政府的汪精衛等人亦發動反革命政變,公開反共反人民。至9月20日,國民黨寧滬漢三方合流,武漢國民政府正式結束。

  根據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在國民黨的指導與監督下行使國傢權力;國民政府采用委員合議制,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推定16名國民政府委員組成國民政府委員會;並指定其中的汪精衛、胡漢民、譚延闓、許崇智、林森5人為常務委員,執行日常政務;指定汪精衛為政府主席,但主席職權與其他委員職權差別不大。國民政府下設軍事、外交、財政3個部,分別以許崇智、胡漢民、廖仲愷為部長;聘鮑羅廷(蘇聯人)為國民政府高等顧問。國民政府以黃埔軍校為核心,把各地方軍統編為國民革命軍,並於7月3日成立軍事委員會作為國民政府最高軍事領導機關。後又陸續增設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僑務等委員會,以及交通部、司法部(司法部成立後,司法行政委員會撤銷)。1927年國民政府遷至武漢後,3月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改選國民政府委員,以孫科、徐謙、汪精衛、譚延闓、宋子文為常務委員,國民政府增設勞工、農政、實業、教育、衛生5個部,共產黨員譚平山、蘇兆征分別被任命為農政、勞工部長。3月30日公開的《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不設國民政府主席,繼續實行委員合議制。

  早期國民政府沒有設立正式的立法機關,一切法律均由法典編纂委員會(後改稱法制委員會、法制編審委員會)起草,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政治會議議決、制定。

  早期國民政府尚未建立明確的司法制度。最高審判機關為大理院,武漢政府改設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初由大理院的司法行政處掌理,後由司法行政委員會、司法部管理。

  廣州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即設立監察院和懲吏院,分別作為行政訴訟的檢舉機關和受訴機關。以後,懲吏院改為審政院,後又撤銷,由監察院統掌監察權。

  南京國民政府 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背叛革命後,於4月18日沿用1925年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在南京另組國民政府,形成寧漢對立的局面。8月寧漢合流,共同反對和迫害共產黨,但國民黨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仍十分尖銳。9月16日,國民黨中央特別委員會成立,代行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監察委員會職權,調解寧、漢等各方矛盾,並依據1927年3月修改的《國民政府組織法》重新組織政府。1928年2月,國民黨中央在南京召開二屆四中全會,停止聯俄聯共政策,確立全面反共的方針,再次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恢復設立國民政府主席職位,並推舉蔣介石為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主席和軍事委員會主席。蔣介石開始掌握國民政府軍政大權。1928年6月,北伐軍占領北平、天津。7月,張學良宣佈與國民政府停戰,12月29日,東北易幟。至此,南京國民政府取得瞭全國的統治權。早在8月,南京國民政府即宣佈“軍政時期”結束,並籌劃五院制政府,進入所謂“訓政時期”。

  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10月8日國民政府予以公佈。該法規定國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組成。國民政府設主席1人,委員12~16人,主席兼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同時規定各院在國民政府中的地位、職權以及組織法要點。同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蔣介石為國民政府主席兼陸海空軍總司令,並任命五院的正、副院長和16名國民政府委員。10月10日,蔣介石及國民政府委員宣誓就職,五院制的國民政府正式成立。除五院及其部屬外,國民政府設軍事委員會為最高軍事統帥機關,由國民政府直轄。南京國民政府曾先後設立軍事參議院、建設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國立中央研究院等直轄機構。按照1928年的《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以國務會議處理國務;公佈法律與命令,需由主席會同五院院長共同簽署。國務會議(1930年改稱國民政府會議,1931年改稱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由國民政府主席和國民政府委員組成,最初是國民政府的決策性機構,1931年以後逐漸變成以議決院與院之間不能解決的事項為其主要任務。

  1930年11月和1931年6月,兩次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主旨是提高國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長的地位,將國民政府的合議制改為主席集權制。同時將國民政府委員擴充為16~32人,並規定五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在此時期,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長。1931年12月,國民黨四屆一中全會再次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主席不負實際責任,同時規定國民政府委員為24~36人,各院、部、會長官及現役軍人不得兼任國民政府委員。此次修改後,行政院長實際總攬國民政府日常政務大權。此後至1943年9月前,《國民政府組織法》經過5次修改,但國民政府領導體制的格局均未變更。在此時期,林森擔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擔任行政院長。1943年9月10日,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公佈再次修改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恢復瞭國民政府主席負實際責任的主席集權制,並規定五院院長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國民政府主席向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的責任體制。此時林森已逝世,蔣介石再次任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內部分設文官處、參軍處、主計處為辦事機構。以文官長、參軍長、主計長分別綜理領導各處處務。三處分別負責國民政府的文秘、機要、典禮、總務、軍事報告的承轉,全國歲計、會計、統計事務(見五院制)。

  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控制 按照《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總攬中華民國的治權。但在整個國民政府存在期間,一直實行“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的黨治原則。國民政府成立後,依據這一理論形成瞭一套制度,並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1928年制定的《訓政綱領》規定:“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時,以政權托付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在這一體制下,國民政府由國民黨主持產生;重要的國民政府官員由國民黨任命;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向國民黨中央負責;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有解釋和修改權;從中央到地方,黨政關系采取三種不同的形式:中央采取以黨統政的形式,省級組織采用黨政聯系的形式,縣級組織采取融黨於政的方針。

  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指揮是通過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委員會(簡稱中政會)進行的。中政會是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間的聯系紐帶,凌駕於國民政府之上。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方針大計、對內對外政策有所變動,必須通過中政會去指揮國民政府。中政會在制定政治的根本方案上,對國民黨中央負責;國民政府在執行政治方案上對中政會負責。中政會的職權為討論議決建國綱領、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大計、財政計劃、高級官吏的任免。中政會正式成立於1925年6月,最初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正式委員或候補委員若幹人組成,以後擴大到國民政府委員、軍事委員會委員、各部會長官及特許人員。人數由18人發展到將近200人,並以常務委員會組成中政會的決策核心。1926年以後陸續設立北京、太原、廣州、武漢、西安、開封等分會,至1929年,各地分會相繼撤銷。1938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以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以國防最高委員會總攬戰時黨、政、軍大權,從而取代瞭中政會。

  抗日戰爭結束後,1946年6月,國民黨統治集團發動反共反人民的全面內戰。同年7月,國防最高委員會違背由中國共產黨、國民黨和各界民主人士達成的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即關於國民大會應由改組後的多黨派聯合政府召集,不能由國民黨一黨政府召集的協議,擅自決定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11月15日,國民黨不顧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的堅決反對,在南京召開所謂制憲的“國民大會”,並於12月25日通過維護蔣介石獨裁統治的《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予以公佈,並於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1948年3月29日~5月1日,國民黨組織召開行憲國民大會。大會宣佈結束訓政,開始憲政,並選舉瞭總統、副總統。同時,大會通過瞭反共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該條款取消瞭《憲法》中對總統權力僅有的兩條限制。5月20日,“行憲”後的第一屆政府組成。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身份出任總統,掌握絕對權力,黨治的結構實際上並未因訓政時期的結束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