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漢密爾頓

  美國政治活動傢,聯邦黨領袖。1755(?)年1月11日出生在英屬西印度群島的尼維斯島。1772年移居美國,1773~1774年就讀於皇傢學院(今哥倫比亞大學)。1776年參加瞭美國獨立戰爭中的長島戰役和白平原戰役。翌年年,被任命為G.華盛頓的軍事秘書和革命軍的團長。1783年11月,回紐約任律師。1787年代表紐約州參加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會後,為爭取新憲法的批準,他與J.傑伊、J.麥迪遜一起,以“普佈利烏斯”為筆名,發表瞭85篇為新憲法辯護的論文(後編纂為《聯邦黨人文集》),對新憲法的生效和實施作出瞭重要貢獻。1789~1795年任聯邦政府財政部長。在任內推行有利於商業金融資產階級和種植園主利益的財政措施,損害瞭廣大勞動者的利益,激化瞭國內的階級矛盾,也導致瞭他領導的聯邦黨與T.傑斐遜領導的民主共和黨在內外政策上的矛盾和鬥爭,美國兩黨制初露端倪。1804年7月11日在與分裂主義者、副總統A.伯爾挑起的決鬥中負傷,翌日死去。漢密爾頓的政治思想集中在他編纂的《聯邦黨人文集》中。

  性惡論和等級論是漢密爾頓政治思想的理論基礎。他接受瞭英國政治思想傢T.霍佈斯的性惡論,認為人都是自私的,憤怒和破壞性情感在人的心目中占有支配地位,如讓人的這種本性自然發展,勢必導致無政府狀態,使社會不得安寧。因此,他主張用強力維持國傢的安定,以保護有產者的利益。主張建立一個統一的相對集權的強有力的聯邦政府,以保證國內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反對邦聯制和把各州分裂為不同的聯邦或獨立國。在聯邦與州的權限劃分上,主張通過各州授予聯邦以制定、行使及解釋聯邦法律之權,同時保留在本州內的治理權的方法,解決聯邦相對集權和各州相對分權的問題。他繼承和發展瞭J.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並使其法律化。認為“權力具有一種侵犯性質,應該通過給它規定的限度在實際上加以限制”。為此,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不僅要彼此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約與平衡的思想。他認為,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處於支配地位,往往成為侵犯個人自由與安全的危險的主要來源。他主張通過實行兩院制、擴大行政和司法機關權力的方法來限制民選的議會,並提出“默示權力”理論。他主張建立一個在政策上保持連續性、在人事上保持穩定性、實行集權力於一人的“單一行政首腦”負責制的政府行政機關。他堅持等級論,認為在一切社會中,人類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富人和出自名門的人組成的統治集團;另一部分是由貧賤者組成的人民大眾被統治集團。他主張由富人和出自名門的人掌握政權,認為“人民是野獸”,不能掌權。漢密爾頓的政治思想對美國政治制度的確立產生瞭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