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定期當班工匠繳納的代役銀。明代官手工業中的工匠,大都由匠戶承擔。洪武十九年(1386)法令:工匠以三年為班,輪流到京師服役三個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二十六年改定為一年至五年五種輪班法。景泰五年(1454)實行全國輪班匠劃一為四年一班。服役地點,洪武年間集中在南京,永樂遷都後以北京為重點。輪班匠隸屬於工部主管,為工部所屬的作坊工廠和臨時工程供役。班匠除赴京輪班外,也有因特殊製作的需要而存留於本府,執役於織染局和禦器廠等處,稱存留。輪班、住坐和存留都是一一種勞役形式。所提供的勞動都是無償勞動。工匠每應一班,雖名為三月,實際連同路程往返,往往需六七月,此外還受到官吏與作頭的勒索;工匠為服役,常常要借錢物絹帛,甚至典賣田地子女,故消極怠工、粗制濫造或浪費原料,乃至逃亡時有發生,明政府屢禁而不能止。明代中期,隨商品生產的發展,貨幣經濟的上升,政府對輪班匠制度進行瞭改革。

  成化二十一年(1485)規定輪班匠可以銀代役。凡願出銀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銀九錢,北匠出銀六錢,不願者仍舊當班。弘治十八年(1505),規定每班征銀一兩八錢,遇閏征銀二兩四錢。嘉靖四年(1525)補充規定,工匠無力者,亦隻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八年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嘉靖四十一年規定,班匠通行征價類解,不許私行赴部投當。當時各省工匠共十四萬二千餘人,每年征銀六萬四千一百多兩。此法實行後,官手工業中隻剩下存留軍民匠一萬二千餘名,官手工業明顯衰落,值班匠隻要繳納匠班稅,就可自由經營,不再服役。官府所需產品,越來越依靠市場,從而推動瞭商品生產的發展。

  明朝政府因匠戶逃亡嚴重。改征匠班銀。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並不曾真正解除手工工匠所受的封建勞役的束縛,因為匠班銀就是基於匠戶所具有的封建勞役義務的身分關系交納的;並且這一勞役剝削方式的改變,也僅限於輪班工匠,住坐工匠仍照舊供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