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諸國貢使所乘的船舶,引申為明清時代官府的對外貿易。明制,外國貢使來中國,除攜帶貢品外,準許附帶商貨進行貿易。對各次朝貢的貢品,明政府均照例償以相當代價。非朝貢國傢的船舶來華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對海外諸國來華朝貢的貢期、貢道、船舶數和朝貢人數都有具體規定。貢期有兩年一貢(如琉球)、三年一貢(如暹羅、高麗)、十年一貢(如日本)數種,通常為三年一貢。為辨認貢舶的真偽,洪武十六年(1383),禮部制定勘合制度,並開始對暹羅等五十九國發放勘合文文冊。貢舶到達港口後,先由市舶司檢驗“勘合”,相符者方許入京朝貢。貢舶帶來的商貨,可由貢使帶入京師,在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中國商人及軍民人等可將非禁貨物運入館內,在禮部派員監督下“兩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設牙行,與民交易。初,貢舶貿易全免課稅。弘治、正德年間始行抽分制,稅率不一,弘治年間(1488~1505),北京會同館互市,抽稅十分之五。正德年間(1506~1521),在廣東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稅十分之二,此後一般以此為準。隆慶以後,貢舶貿易漸趨衰落。諸國來華之互市船舶,漸稱市舶。入清以後,市舶成為外國商船的專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