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凡執技藝者稱工”。如以奏樂、祝誦等事為職者、醫者、蔔者、相人相畜者、繪畫者、禦車者等等。不過比起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工來,其他各種工的數量和重要性都要小得多。

  工的門類眾多。《考工記》所舉的就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古人總稱各種工為“百工”,這一名稱早在殷墟甲骨卜辭中就已出現。工官在古代也往往稱為“工”或“百工”,但是古書中還以“工”和“百工”指稱一般官吏,因此此指稱工官的“工”和“百工”往往被後人誤解為指一般官吏。

  在原始社會晚期,出現瞭一些擅長某種手工業的氏族和大傢族。進入階級社會後,這些氏族和大傢族有不少變成瞭隸屬於王朝或諸侯國的百工。一般族人成為世襲的工人,其身分近於庶人,族長則成為統率他們的世襲工官。古書上說“有虞氏上陶”而“虞閼父為周陶正”,薛國“奚仲始作車”,“居薛以為夏車正”。商周銅器銘文中有“木工”、“段(鍛)金”等族氏,似可為證。除這種“百工族”外,商周時期也存在不少奴隸身分的工。屬於大貴族(包括王)私人的工,大概有不少是這一類的。

  殷墟甲骨卜辭中提到的“工”,除“百工”外還有“多工”、“僫父(或釋'尹')工”、“在北工”等,其具體情況已無從確知。

  西周時期工的情況,在《尚書》和銅器銘文中有所反映。《尚書》中《康誥》提到的“百工”、《酒誥》的“宗工”、“百宗工”和《洛誥》的“百工”、“在周工”,大概既有指周王朝的“百工族”的,也有專指“百工族”之長的。夨古彝銘文中,“百工”與“諸尹”、“裡君”並列,顯然指“百工族”之長而言。伊簋銘文記王命伊管理“康宮王臣妾、百工”。師巤簋銘文記伯和父命師巤管理“我西東嶵仆馭(禦)、百工、牧、臣妾”。這種與臣妾並提的百工,可能不是“百工族”而是奴隸身分的工。

  春秋時期,非奴隸的百工一般似仍聚族而居。《國語·齊語》說,管子制國(指國都及近郊地區)以為二十一鄉,其中“工、商之鄉六”,又說“工立三族、市立三鄉”;《周書·程典》說“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族不鄉別,不可以入惠”;大體上應能反映這一時期的情況。所以“工之子恒為工”的局面在當時也仍然維持著。從《國語》“工商食官”、“處工就官府”這些話來看,統治者原則上是要求工以全力為官府服役的。工商之傢也受田,但數量比農民少得多。工本人可以從公傢的廩領取口糧,如《禮記·中庸》說:“日省月試,既(褭)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周禮·夏官·稾人》也有考察選弓弩的工人的工作“以下上其食而誅賞”的話。以上所引可能說的是戰國時期隸屬官府的工的待遇。估計春秋時代一般百工的待遇與此不會有多大出入。

  《左傳》昭公二十二年記周景王死後,“王子朝因舊官百工之喪職秩者,與靈、景之族以作亂”。哀公十七年和二十五年也分別記有衛莊公和衛出公役使工匠過久以致引起反抗的事。這些記載反映,春秋晚期,統治百工的舊制度已經難以維持。

  在春秋史料裡,《國語》提到“女工妾”,《左傳》記有魯國送給入侵楚軍“執斫、執針、織紝”各一百人。這些人都應是奴隸身分的工。

  經過春秋戰國間劇烈的社會變化,百工中族的組織基本瓦解,工商食官制度也遭到嚴重破壞。“日至於市而不為官工”的個體手工業者開始大量出現。子夏說“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肆應指市肆(見市),而百工也許是個體手工業者。不過個體手工業者並非一定居於市肆。《呂氏春秋·召類》所說的、居於宋國大臣司城子罕傢南面“恃為鞔以食”已達三世的工人,就是一個例子。

  戰國時期,隨著商業的迅速發展,出現瞭一些經營大規模手工業的富人,如“猗頓用盬鹽起,而邯鄲郭縱以鐵冶成業,與王者埒富”。秦漢蜀地著名富戶卓氏,在趙國時,先人就已“用鐵冶富”。遷蜀後,卓氏重新創業,仍經營冶鑄,“富至僮千人”。戰國時,經營鹽鐵等業的大手工業者在生產上也大量使用奴隸,大概還使用依附人性質的徒役(見徒)和雇傭勞動。

  戰國時期,各國對人民的統治都很嚴厲。從漢代的情況推測,民間手工業者一般大概都有市籍。他們不但要負擔沉重的賦稅徭役,而且社會地位也比一般平民低。不過《韓非子·五蠹》說:“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可見富有的手工業者仍有辦法獲得較高的地位。

  民間手工業者的大量湧現,並不意味著“工商食官”制的徹底崩潰,更不意味著官手工業的衰落。從戰國時器物的銘文可以看出,當時各國中央和地方的很多官府以至王宮,都有自己經營的手工業。官手工業使用的勞動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隸屬官府的長期服役的工,其身分與春秋以前“食官”的工商相似。雲夢秦律基本上制定於戰國時期,其中的一條軍爵律說:“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秦律所說的官傢工奴免除奴隸身分後充當的工,應即屬於這一類。另一種是刑徒等官傢奴隸,從秦律和出土的戰國時期秦國兵器銘文來看,秦國曾大量用隸臣妾、城旦、鬼薪等類人當工人。城旦、鬼薪都是刑徒,隸臣妾中既有刑徒也有其他官奴。三晉兵器銘文所記監造者中往往有管刑法的司寇,它們的官手工業無疑也是使用刑徒的。非刑徒的囚犯和為公傢服勞役以抵債或贖罪的“居作”者也會有一部分使用在官手工業中。此外在官手工業中還可能使用服徭役的人以及有較高技術的雇工(見於戰國晚期楚銅器銘文的“鑄客”,有人認為指高級雇工。不過也有人認為是官名)。春秋戰國時期管理工人生產的官吏,一般稱為“工師”。

  在臨淄故城(今山東淄博東北)等地出土的戰國齊陶器上常有印文,內容為陶工的邑裡和名字。其中可以看到很多同邑裡的不同人名,還可以看到“匋(陶)裡”之稱。可見當時手工業者中族的組織雖已基本瓦解,聚居的情況在有些地方仍然保持。在咸陽及其附近出土的戰國後期秦國陶器上,也常有格式統一的陶工印文,如“咸裡角”、“咸市陽於”等。“裡”、“市陽”等為裡名,“角”、“於”等為人名。裡名中,裡最為常見,應是陶工聚居之區。有人認為上述那些陶器是官手工業的產品,陶工是隸屬於官府的工人。但也有人認為那些陶器是私營手工業的產品,陶工是仍受國傢較嚴控制的個體手工業者。也有可能那些陶器是在一種由“工商食官”向個體手工業過渡的制度下生產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