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更名地。原是明朝的“藩封之產”,散佈於直隸(今河北)、山東、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陝西、甘肅等省,總數約近二十萬頃。清初,原明朝“藩封之產”發生很大變化,或因戰亂荒蕪;或因藩王勳戚逃亡後,田地為農民所佔有,也有不少田土為當地豪強侵佔。在畿輔地區,還有被圈佔為旗地的。清朝統治者從順治元年(1644)起曾幾次下詔,將這些土地收歸國傢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為瞭加速墾荒,增加賦稅收入,下詔將“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征糧,其廢藩名色永遠革除”,次年年,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征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雖然詔諭中宣佈更名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但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戶部核準:“山東荒廢明藩地基,民人情願納價者,每畝納銀五錢,給以印貼,守為恒業。”湖南藩產也有“屢請變價”的。乾隆《長沙府志》記載:“原明廢藩田壙,奉文召民納價,更名民田,照民賦起科。”說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國傢納價的。

  清朝政府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產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使其成為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隻繳納封建國傢賦稅的自耕農民。但是,由於在實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強侵占瞭不少藩產,以後又借認墾荒田名義,廣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為地主豪強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