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地方軍事機構。在不設府、州、縣地區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職能,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組成部分。

  都司 都指揮使司的簡稱,俗稱行司、都閫。原為都衛,即都衛指揮使司。洪武三年(1370)起,陸續設杭州、江西、燕山、青州、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定遼、大同、成都、廣東、建寧、廣西、福州等都衛。七年於河州設西安行都衛指揮使司。八年改都衛為都司、行都衛為行都司,以杭州為浙江、燕山為北平、、青州為山東、西安為陜西、太原為山西、武昌為湖廣、定遼為遼東、成都為四川、福州為福建都司,改置大同、建寧都衛為山西、福建行都司,計有十三都司。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十五年置貴州、雲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寧都司,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樂元年(1403)廢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置萬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置湖廣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置興都留守司。此後遂定制,除南北直隸不置都司外,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都司、行都司原隸於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為防止中央軍權過於集中,分大都督府為五,遂改隸於五軍都督府。嘉靖後,浙江、山東、遼東都司屬左軍都督府,陜西、四川、廣西、雲南、貴州都司及陜西、四川行都司屬右軍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屬中軍都督府,興都留守司、湖廣、福建、江西、廣東都司及湖廣、福建行都司屬前軍都督府,大寧、萬全、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屬後軍都督府。

  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軍政,統轄所屬衛所。十六都司中,有十三都司與佈政使司、按察使司同名同治,即十三省都司,其治所為省會。有事都、佈、按三司合商,序銜都司在佈、按二司之上。行都司為與省不同治的都司,皆置於邊境海疆;留守司主要防衛皇陵及顯陵。除十三省都司外,其他各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的治所如下表:

都司、行都司、留守司治所表

  衛所 衛是衛指揮使司的簡稱;所分千戶所及百戶所。明太祖朱元璋在統一全國過程中,廢元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號,分所部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洪武元年立軍衛法,分屯設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設所,連郡(府)者設衛,自京師至地方皆設衛所。七年更定制度,以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兩人,從三品;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兩人,從五品。千戶所設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兩人,從五品;鎮撫兩人,從六品。百戶為正六品,無定員。征伐統於諸將,無事散歸原地。二十三年又設衛軍民指揮使司及軍民千戶所於未設府州縣的邊地,兼理民政事務。

  衛所有京衛和外衛的區別。京衛除上直衛親軍及部分非親軍衛外,隸於五軍都督府;外衛即駐在地方的衛所、兩直隸隸於五軍都督府,其他則隸於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護衛(護衛王府)和儀衛司(掌侍衛儀仗),等級比千戶所。每衛設前、後、中、左、右五千戶所,如不止五所,則以前前、後後、左左、右右、中前、中後、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禦千戶所,除少數隸於衛外,皆直屬都司。此外,還有屯田、群牧等千戶所。

  衛所廢置不常,據《大明會典》記載,萬歷初有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儀衛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隸於都司衛所者宣慰司二、招討司、宣撫司六、安撫司十七、長官司六十四。

禾屯吉衛指揮使司印 印背

禾屯吉衛指揮使司印 印文

  衛所軍兵由特定的軍戶充當。編僉軍戶,除元代的原有軍戶外,還有“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和“抽籍”等來源。皆屬世籍,隸於兵部。

  都司掌一省或一方軍政,衛所統率地方軍隊,原為軍事機構,與地方行政無關。洪武初廢邊境府州縣後,即將該地民政歸於都司衛所兼管,後來在不設府州縣的地區置都司衛所,遂均兼理民政,從而演變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衛所設在府州縣境內,軍戶及屯田錯雜於民間,不能自成區域者,為無實土衛所;衛所置於不設府州縣的地區,轄民戶兼理民政,能自成區域者,為實土衛所。十六都司中,遼東都司全為實土,萬全都司大部為實土,大寧都司初全為實土,永樂初內遷北直隸境內後,無實土。其他十三省都司中,陜西、四川、湖廣、雲南、貴州五都司也轄有實土衛所。五行都司中,陜西、四川行都司全為實土,山西行都司初為實土,正統中內遷山西大同府境內後,無實土,二留守司均無實土。無實土衛所和實土衛所情況比較復雜,難以一一區別。

  清初,都司衛所或裁廢,或改置為府州縣,遂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