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按戶等徵收的重要稅目。其徵收物件上自王公,下至一般百姓,是封建國傢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北齊時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就是按戶等徵稅或徵發徭役。隋代在沒有或缺少課調的州,計戶徵稅,以供當地地方官的祿力,大約當時還不是普及全國的稅目。唐代戶稅的名稱最早見於武則天長安元年(701)十月詔所雲“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準往例稅戶”。既稱往例,說明此前已經實行過。《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稅,每年一小稅以供軍國傳驛之用的記載。據日本所藏吐魯番出土文書《武城城鄉人田門孔辭》,大稅、小稅即是戶稅。據唐玄宗天寶中(約750年)尚書省的計帳,當時戶稅收入約二百餘萬貫。

  戶稅制特點之一,是按戶等收稅。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三月下令,天下戶按資產多少(資產不包括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到唐太宗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分天下戶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嶺南戶分五等)。唐代二百九十年中,戶稅稅率多次改變。天寶中戶稅稅率為八等戶(下中)納錢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戶(下下)納錢二百二十文。代宗大歷四年(769)正月規定:上上戶四千文,以下每等遞減五百文。至第七等下上戶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戶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戶五百文。現任職事一品官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若一戶有數人在數處任官,要在各處按官品納稅。納稅的職事官隻限於正員官和雖非正員但占有額內實缺者。試官和員外置同正員文武官,均不在納稅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鋪和爐冶的,按本戶戶等加二等納稅。官吏及富有者的寄莊戶,按七等戶納稅;一般百姓的寄住戶,按八等戶納稅。各種浮客和暫時寄住戶,稍富有的準八等戶稅,其餘準九等戶稅。諸道將士的莊田,一律按九等戶納稅。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後,戶稅成為兩稅法兩項內容之一。兩稅法規定納錢部分就是戶稅,而且也是按戶等高下征收的。

  納錢是戶稅制另一特點,大多數地區如此。但少數地區不同,例如天寶初年交河郡(西州),戶稅既納錢又納柴。有一件吐魯番文書記載:“周通生納天寶三載後限稅錢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後限,當有前限,可見納稅期限也或分為兩次。唐王朝疆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稅制中也包含少數地區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