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基本上按田畝數量徵收的稅目。其制度規定按畝交納一定數量的穀物。隋開皇五年(585)根據長孫平建議,成立社倉,勸民出粟存儲,作為救荒之用。當時是按貧富量力輸納,並未規定按田畝數量徵收。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沿襲隋制,設置社倉,暫行即廢。貞觀二年(628),唐太宗李世民採納尚書右丞戴胄和戶部尚書韓仲良的建議,自王公至於一般百姓,按所種田地,每畝納粟(或麥或粳或稻)二升,作為義倉糧,存貯州縣,以備荒年救災。到永徽二年(651),曾改變義倉據地取稅(這就是““地稅”名稱的根據)的辦法,按九等戶出粟,上上戶五石,以下各等戶遞減。到開元二十五年(737),把貞觀時的辦法和永徽時的辦法綜合起來,從王公至一般百姓,每年每戶據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 每畝別稅粟(或當地所產其他谷物)二升,為義倉糧。商賈戶或其他無田或少田戶,按九等稅糧,上上戶稅五石,上中戶以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鬥,中下戶一石,下上戶七鬥,下中戶五鬥。下下戶和全戶逃走的以及少數族戶都不征收。地稅在政府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玄宗天寶年間,一年的地稅收糧大約為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丁租收糧則為一千二百六十萬石(江南郡縣折納佈的一百九十餘萬丁除外)。地稅和丁租一樣成為封建國傢的重要稅收。

  唐德宗李適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地稅是其中的一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