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後金統治者對歸附的蒙古部眾,按八旗組織原則(見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編制旗分,後複以此辦法陸續安置歸附的蒙古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後,全蒙古部眾悉數被納入盟旗體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備,歷時一百四十多年。旗的劃分大致以過去的封建領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團)、愛馬克(aimak,血緣集團)等為基礎,盡可能予以分割,劃一部為多旗。隻有少數部得就原原部編為一旗。由於統治上的考慮和歷史、地理的原因,旗分兩類: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統、將軍直接節制的總管旗,統稱“內藩蒙古”,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新巴爾虎、陳巴爾虎以及分散於熱河、新疆境內的蒙古諸旗屬之,共六十一旗。②清中央理藩院監督的札薩克(jasak)旗,統稱“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稱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屬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薩克旗又有“內札薩克”、“外札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內札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外札薩克”。其區分同樣出於統治上的考慮,兩者的職權、體制也因之略有差異。

  旗為軍事、行政合一單位,由清中央就旗內王公中任命札薩克為其長,可以世襲;其職權為戰時動員本旗兵丁出戰,平時總攬本旗行政、司法、稅收等項事務;下設協理臺吉(tosalakči taiji,札薩克之副職)、管旗章京(hošigugi jahirokči-janggi,次於臺吉之管旗官)等僚屬,協助札薩克治事。旗以下置佐(或稱“箭”,蒙古語為“蘇木”som),設佐領。佐原為基本軍事單位,後逐漸成為旗以下的一級行政單位。佐領不僅領本佐兵丁,還辦理清冊、收稅、征伕等事。佐的多少標志著一旗的兵力狀況。原則上,佐由一百五十名壯丁組成,但實際上有增有減。凡年在十八歲至六十歲之間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內札薩克建旗少而置佐多,外札薩克建旗多而置佐少,有的旗甚至隻置一佐。

  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原由盟內各旗札薩克在會盟時推舉,後改由理藩院就盟內各旗札薩克中簽請皇帝派人兼攝。喀爾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礎上建立的,所以部長又是盟長。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三年一次的會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練兵、清查錢谷、審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職責,但無發兵權,不能直接幹涉各旗內部事務,也無權向各旗發佈命令,隻是對盟內各旗札薩克實行監督,有責任隨時告發札薩克的不法或叛逆行為。厄魯特蒙古各盟則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地區將軍或辦事大臣直接掌管。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遊牧、耕種及往來、婚嫁。內、外札薩克之間,特別是蒙、漢人民之間的接觸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長期內訌之後,對穩定蒙古社會秩序起過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礙瞭蒙古族的進步和發展。1949年後,盟旗制度已徹底廢除,僅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於專區,旗相當於縣。

  

參考書目

 田山茂:《清代蒙古社會制度》,商務印書館,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