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農業生產中的雇工、短工的一種。明代,雇工根據受雇時間的長短,有長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為限,受雇於人,計年取得工值者,稱長工;短期受雇、按受雇時間之多少,計時取得工值者,稱短工;夏秋農忙季節,暫時受雇於人,計日而取得工值者,稱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產農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農。明中葉以後,有的地區農業上使用雇工的現象較普遍,尤其在蘇、松、嘉、湖等經濟作物種植較多的地區更是如此。由於忙工受雇的時間短,所以出雇時不需向雇主寫立文約,可隨意出雇給任何雇主,在在身分上比長工具有較多的自由。明初,根據明律,雇工人的地位與奴仆接近,明中葉以後,經過廣大雇工長期的鬥爭,出現瞭變化。萬歷十六年(1588)正月正式規定,議有年限、立有文券的人,確定為雇工身分;而短期受雇,受值不多者,身分則為凡人。這樣,忙工不僅在實際上,而且在法律上擺脫瞭人身依附關系,取得瞭與凡人相同的自由身分。明代中葉以後雖然出現為市場生產,並使用大量雇工的雇主,采取經營地主的方式,但這種經營方式在全國還隻是稀疏地出現在少數地區。農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仍是自耕農民和封建地主的租佃關系,即使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江南地區,有田者仍居十之一,而為人作佃者卻有十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