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實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發展、均田制破壞的必然結果。唐初實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瞭每戶農民有一塊土地。憑藉這些土地,可以承擔國傢的租稅和徭役,並維持一傢生計。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到武周時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已經很多,玄宗時宇文融的括戶,括出逃戶八十餘萬和相應的籍外田畝數,就反映瞭當時均田制度破壞的嚴嚴重程度。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是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安史之亂以後,國傢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並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準,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這就使得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試探性的或局部地區的改革。代宗廣德二年(764)詔令:天下戶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戶,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稅),不準按舊籍帳的虛額(原來戶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就是用戶稅的征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征稅原則。不過似乎沒有貫徹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稅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稅制。實際上是加重地稅。到大歷四年(769)、五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征稅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征稅,都是試行的新原則。與此同時,在廣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開始征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征稅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積科稅,不過是征錢而不是征租。

  大歷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楊炎為宰相,決心把稅制改革進行下去。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詔公佈。

  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隻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這是為瞭解決一些官僚、富人在本鄉破除籍貫,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去購置田產,以寄莊戶、寄住戶或客戶的名義享受輕稅優待的問題。同時不再按照丁、中(見丁中)的原則征租、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史和賦稅制度史上的一大變化,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傢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幹預的原則。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傢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

  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分兩種:一種是斛鬥(即谷物),按土地面積攤征;一種是稅錢,按戶等高下攤征。元額雖規定以大歷十四年的數字為準,實際上是以大歷中各種稅額加起來最多的一年為準(但兩稅元額中不包括青苗地頭錢,青苗錢以後仍然單獨征收)。各州、縣都有自己的“元額”,也是以大歷中最高的一年為準。

  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無論有什麼變化,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

  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因此被稱為兩稅(一說是因為它包括戶稅、地稅兩個內容)。

  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

  ⑤租、庸、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保留丁額額可能還是為瞭臨時差派力役)。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短期內曾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並且把征稅原則由按人丁轉為按貧富,擴大瞭征稅面,也對無地少產的農民有好處。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確實不少。首先是長期不調整戶等。建中元年定兩稅時定戶已不嚴格,貞元四年(788) 又詔令定戶等,並且規定三年一定,以為常式,但是許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後就長期沒有再定戶等,這樣就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其次是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由於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谷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無形中增加瞭負擔,到後來比之定稅時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到後來無法交納,隻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這些弊病,它遭到當時很有影響的人物如陸贄等的強烈反對,但是他們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代替它,隻是主張恢復租庸調,而租庸調已根本無法再實行,地主私有經濟的發展趨勢不可能逆轉,這種稅制也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制瞭。

  

參考書目

 李劍農:《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2章,中華書局,北京,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