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來即稱城市居民為坊郭戶。宋代坊郭戶包括居住在州、府、縣城和鎮市的人戶,以及部分居住在州、縣近郊新的居民區──草市的人戶。宋朝依據有無房產,將坊郭戶分成主戶和客戶,又依據財產或房產的多少,將坊郭戶分成十等。坊郭上戶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產主等,坊郭下戶中有小商小販、手工業者、貧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規定,坊郭戶須承擔勞役,繳納屋稅、地稅等賦稅。由於統治中心設在城市,官府對坊郭戶的臨時攤派“科配”,也往往比鄉村戶為多。

  

參考書目

 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戶》,《宋遼金史論叢》第1輯,中華書局,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