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官府利用各地貢輸收入為底本,進行販運貿易的一種經濟措施。均輸之稱,先秦時已出現,其原義是指政府按距輸所遠近增減各地貢輸數量以均勞費;漢武帝時推行的均輸,始有新的含義。

  當時,為瞭彌補軍事上的浩大開支和限制富商大賈經營販運貿易的牟利活動,繼鹽鐵官營之後,漢政府於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任大農丞時,即試辦均輸,很快取得成效。但由於政府將實行告緡令(見告緡)及其他財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緡錢分發各官署自行採辦物資,各官署互相爭爭購,引起物價上漲,官營商業猶待有一個統一的領導;也由於各地貢輸不盡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質量低劣,遠途運輸費用過大,往往超過貢物本身的價格,影響財政收入,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輸的地區依然存在。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110)以治粟都尉領大農事後,遂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行均輸法,把政府征收運銷物資的權限基本上集中於大農。西漢政府在郡國設置均輸官,有的即以均輸官(長)命名,有的則以各地的特產命名,如木官、桔官、圃羞官等。均輸官受中央派出的大農部丞管理,而統屬於大農屬下的均輸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屬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屬下有均輸令,分別主管其掌握物資的均輸事宜。

  均輸的辦法是,將各郡國應繳的貢物,按當地市價折合為商人一向販運出境的豐饒而價廉的土特產品,連同輸往中央的運價一起折算,就地繳給均輸官。除由均輸官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供官需或交平準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輸官另行收購的物資,都運往價貴的地區出售。有時還把出售所得在賣地再收購當地產品,易地出售,輾轉販運交易。這樣,封建政府除瞭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貢納之外,可以從販運貿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減省瞭某些不必要的貢輸遠程運往京師的耗費;同時也加強瞭各地的物資交流,並限制瞭從事長途販運貿易的大商人的活動;此外,政府還利用均輸所得物資發展瞭與匈奴、西域等邊疆民族的貿易。

“遼東均長”印章封泥

  均輸法實施後也發生違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買並非當地常產的物品,使百姓隻好賤賣自己的產品以滿足均輸官的要求;交納產品時受到官吏的刁難;均輸官在出售產品時又往往進行欺詐等。但總的說來,均輸法的推行還是起瞭積極作用的。

  西漢政府從均輸中增加的財政收入數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輸所入的帛即達五百萬匹。這些收入,與鹽鐵官營等收入一起,不僅滿足瞭對邊境少數民族戰爭和守禦開支的需要,而且供應瞭漢武帝巡行、封禪的巨額用費和賞賜支出,做到瞭“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昭帝始元六年(前81)鹽鐵之議期間,賢良文學極力攻擊均輸法與民爭利,但未廢罷。均輸之制到西漢末年已漸廢弛,東漢初年正式省罷。章帝元和年間(84~86)尚書張林建議恢復,因遭到朱暉等人堅決反對而未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