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徵收的人頭稅。亦稱口錢、口賦錢。漢初是人二十錢,起征年齡是七歲,武帝時提前至三歲起征。元帝同意貢禹的主張,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七歲。武帝時為彌補抗匈奴戰爭的軍費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齡提前的同時,又在原口賦的二十錢外附加瞭三錢,以供軍馬糧芻的用費,故稱作“馬口錢”,以後遂成定制。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司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據《漢儀註》,馬口錢是“以補車騎馬”,系特殊軍用的附加稅,不屬少府,而屬大大農,以供軍用(軍用車馬及兵器費用均由大農開支)。口賦和馬口錢,在昭帝、宣帝以後以及東漢安帝、順帝時,也偶然酌減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見的措施。東漢末年政治混亂,口賦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