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後供客商堆貨、交易、寓居的行棧的舊稱。亦稱“邸舍”、“邸閣”、“邸肆”、“邸鋪”、“塌坊”、“塌房”。“邸”原是指堆放貨物的貨棧,“店”原是指沽賣貨物的場所,東晉、南朝至唐初兩者是有所區分的。但南朝時已有邸店聯稱。唐初以後,邸店除堆放貨物外,也兼住商客。商客帶著貨物住進邸店後,邸店主人與牙人為商客作中間人,將貨物賣出,或再購買貨物。這樣邸店又發展為客商交易的場所,具有倉庫、旅舍、商店多種性質。邸店收取邸值(棧租)。由於獲利豐厚,唐中期以後,貴族官僚和和寺觀也紛紛開設邸店,於是邸店大量湧現,在長安、洛陽等大城市的市場四周,少的有百餘處,多者達三四百處。唐中葉以後,郊外鄉村也出現有邸店。有些節度使甚至在關隘要道設邸店,強征行商商稅。隨著商業的發展,宋代許多城市都有邸店,南宋臨安邸店大為興盛。明代,政府曾將邸店官營,於兩京設立塌房。以後,塌坊漸入勛戚、權貴之手。

  

參考書目

 加藤繁著,吳澤譯:《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2卷,商務印書館,北京,1963。

 鄭克晟:《明代的官店、權貴私店和皇店》,《明史研究論叢》第1輯,江蘇人民出版社,南京,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