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類戶口,與主戶相對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戶。它不是一個統一的階級或階層,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農、城市小商販、無業遊民。

   唐玄宗以前沒有客戶這一名稱,但背井離鄉逃往外地的人,兩漢以來歷代常有記載,通常稱為“流庸”、“流民”、“逃戶”、“浮戶”、“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戶”等等,他們基本上都是勞動人民。顏師古解釋漢代的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杜杜佑認為隋代的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傢”。可見長期以來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當雇工或佃農,唐代也同樣如此。“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傭假取給,浮窳求生”,就是指的雇傭和佃作勞動。玄宗開元時,正式出現客戶稱呼以後,“浮人”、“浮客”等在社會上也仍然沒有根絕。

  唐代社會上有為數不少的寄莊、寄住戶,離開本地在異鄉設置田莊,他們是地主。但勞動人民在唐代客戶中居大多數,他們或逃往寬鄉墾殖荒地;或在外地買到小塊田業進行耕作。唐政府將他們一律收為編戶,唐玄宗統治時,凡是逃戶墾殖的地區都就地設立州縣,在華北、特別是在江南,不少州縣是由逃戶所聚而設置的。所有這些被改編為百姓的客戶,大多是擁有少量田產的小農。

  武則天統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戶”,開創瞭唐玄宗開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戶的先例。不過,武周時括戶準許在一定條件下“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逃戶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農或雇農,但被收編的逃戶主要不是他們。宇文融主持的括戶是和括田同時進行的。開元十二年括出客戶八十餘萬和相稱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戶括出的數量,甚至把原有土戶也作為客戶。過去括到逃戶,附籍即是編戶,這時出現瞭附籍客戶。括出的新附客戶,“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所稱輕稅是每丁交納一千五百文,按時價計算,客戶每丁要一次交納相當於租庸調兩年的總量,實際負擔並不輕。開元十八年,六年優免期滿,按照規定,所有客戶應當與當地百姓一樣承擔課役。當時裴耀卿上疏認為,“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因此他建議予以分別對待,寬鄉地區組織客戶佃耕官府閑田成為營田民。人多地少的狹鄉可將客戶移往地多人少的寬鄉。在他提此建議之前兩年,朝廷已下令,諸州客戶有情願去緣邊州府開墾的一律給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類似建議,反映遷徙客戶去寬鄉實際難以執行。事實上裴耀卿建議後也沒有執行。但由此可以看出,開元中括出的客戶多數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貧困下戶。天寶十一載(752)詔書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傢”廣置莊田,他們“別停客戶,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戶當佃農。可見也有不少客戶充當瞭莊田上的佃農。

  安史之亂後,代宗寶應元年(762)命令所有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戶“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傢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編附當地戶籍,賦役負擔比照原來居民(即土戶)減半。代宗大歷四年(769)改訂戶稅敕,“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一律分兩等收稅,有產“浮客”要分等交稅。兩次頒佈的詔書發展瞭開元時稅及客戶的精神,成為十年後兩稅法對有產客戶與土戶同樣分等納稅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實施兩稅法,明確規定“戶無土客,以見(現)居為簿”,納稅多少,“以貧富為差”,當時全國土戶約一百八十萬,客戶約一百三十萬。客戶和土戶同樣要按資產多少分等交納兩稅。至於無產客戶(佃客、雇客)雖然繼續存在,因為不是兩稅戶,一般沒有正式編入國傢戶籍。

  兩稅法創始時的“土客”乃是土著戶和客籍戶之分,有的史書記為“主客”。主戶按唐律規定都有田宅(法令上,均田制下的編戶都是有產戶),客戶是逃亡他鄉的客籍戶。兩稅法後交納兩稅的客戶實際上已經成為主戶。但由於賦役嚴重,社會上仍不斷產生新的浮逃客戶,唐文宗詔令規定地方官新舊交替時,“仍須分明具見在土客戶交付後人”,說明土戶和客戶實際是長期並存。

  唐代社會存在的逃戶多數是貧困戶。唐高宗、武則天以來,隨著土地兼並的迅速發展,廣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勞動力從事生產。在當時社會條件下,歷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為最通常的生產組織形式。玄宗詔書說他們“別停客戶,使其佃食”,“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說明開元天寶時客戶佃食制已有瞭明顯的發展。兩稅法實施後,唐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兼並,於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書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瞭“勢力侵奪”和“降人為客”,可見逃戶充當佃食客戶是普遍的現象。中唐以後,隨著佃食隊伍的日趨擴大,唐代客戶長期存在的客籍戶含義已經一步步趨於消失,過去的土客連稱逐漸演變為有田產的一方為主戶(包括自耕農和地主),沒有田產的另一方為客戶。自五代時開始,逐漸出現瞭主客對稱。

   凡屬無常產者,都劃為客戶。客戶絕大多數是佃戶,也稱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戶等,除一部分居於城郭市鎮的城市貧民稱坊郭客戶外,絕大多數散居農村,賃人之廬,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謀生。客戶雖與部分三等戶、四、五等戶都屬農民階級,但它卻是這個階級的最低層(見戶等制)。據宋代戶口統計,客戶在總人口中的比數是變動不居的,北宋初年約占百分之四十,以後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點,為百分之三十點四,以後逐步回升,到南宋紹興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戶自宋初即已登錄在國傢版籍上,具有國傢編戶齊民的意義。這與前代“皆註傢籍”的部曲、客戶已經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戶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戶被主人傷害致死,即使主傢是官戶,也要科罪判刑。客戶同主戶的依附關系,則因地而異。在夔州路,客戶不能離開主人而他遷,隨土地的買賣而轉移,謂之“隨田佃客”,客戶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戶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戶同主人具有較為強固的人身依附關系。客戶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時還要承擔主人轉嫁來的官府的“租庸調斂”,負擔極為沉重。在實行封建租佃制的廣大地區,客戶同主人結成瞭封建的契約關系。客戶按契約向主人納租,秋收完畢可以離開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區農隙之時還可為他人雇傭,從事販運等項活動。客戶向主戶繳納的地租以產品為主,這種產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對分制,其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對分制。在生產發達的太湖流域,定額地租有瞭相當大的發展。宋代客戶已經發生瞭明顯的分化,其中少數有瞭一塊田園,有的上升為主戶,有的發展成為佃富農,有的去做商販,並且成為富商。宋以後,人們一般將非土著居民稱為客戶或“流移客戶”,但客戶不列在政府的戶口統計中。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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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澤咸:《再論唐代的客戶》,《中國古代史論叢》第3輯,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1982。

 陳樂素:《主客戶對稱與北宋戶部的戶口統計》,《求是集》第2集,廣東人民出版社,廣州,1984。

 漆俠:《論等貴賤、均貧富》,《中國史研究》1982年第1期。

 漆俠:《宋代以川陜路為中心的莊園農奴制》,《求實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日本創文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