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開始實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叛服不常,騷擾與之接壤的漢民,土司之間也不斷發生戰爭。為瞭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數次上疏,全面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奏請立即推行。他建議對不法土司用計擒為上,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貴、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統一事權,使地方官相機行事。雍正帝對此甚為贊賞,令其悉心辦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的叛亂,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不久,清廷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鄂爾泰派遊擊哈元生領兵摧毀瞭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鐘、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後改稱昭通府,今雲南昭通)、鎮雄州。雲貴改土歸流的巨大聲勢,很快沖擊到廣西地區。五年,清廷以威懾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佈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雍正帝為使雲貴廣西的改土歸流事務得以統一籌劃,特於六年底任命鄂爾泰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同年,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帶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設廳,置同知,理民事。與雲貴廣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來就靠近內地,勢力有限,在形勢壓力下,紛紛請求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歸政中央。於是在各該省長吏經營下改設村縣。在廢除土司世襲制度時,對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對自動交印者,參加賞賜,或予世職,或給現任武職。對抗拒者加以懲處,沒收財產,並將其遷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內地省份,另給田房安排生活。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如雲南增設烏蒙鎮、昭通雄威鎮、普洱元威鎮,貴州增加古州鎮、臺拱鎮,廣西另設右江鎮,湖廣添永順協、永綏協等。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原來土司隻交納很少的貢賦,而將殘酷掠奪屬民所得的大量銀兩盡收於己。改土歸流後,變革賦役方法,廢除原來土司的征收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貴州省改土歸流的地區之廣,大約相當於原設府縣的面積。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佈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九年已基本實現。

  改土歸流後,部分上層土司不甘心失敗,時刻圖謀復辟。而有些清軍在新地區肆行搶掠,有的流官不善於經理,驟然增加賦稅,興派徭役,自身又貪贓勒索。加之新設營汛部伍大多從鄰近地區抽調而來,致使原來地區力量空虛。這不僅使原土司有瞭叛亂的口實,也給瞭他們以可乘之機。十三年春,貴州古州、臺拱地區苗民上層鼓動百姓發動叛亂。叛亂者深入丹江、黃平、凱裡等廳州縣,雍正帝派兵鎮壓未果。乾隆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按當地習慣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土歸流地區的統治。雍正朝的改土歸流還隻是在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實行,未改流的地方還不少。即使改流處,也還保留原土司的殘餘勢力,他們仍能不同程度地控制原來的屬民,但改土歸流廢除瞭土司制度,減少瞭叛亂因素,加強瞭中央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傢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參考書目

 張捷夫:《論改土歸流的進步作用》,《清史論叢》第2輯,中華書局,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