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喪失海關行政權以後外國主持中國海關行政的首腦名稱。名為中國海關監督雇傭之人,實際是中國海關的主宰。

  五口通商時期,外國商人憑藉他們的優越地位,在中國的進出口貿易中大量走私逃稅,嚴重影響中國的海關收稅。他們的領事和外交官把這種非法活動的產生,歸咎於中國海關行政人員的貪污和無能,為外國侵奪中國海關行政權設下伏筆。

  1853年3月(咸豐三年二月),太平軍攻克南京,上海震動。9月,小刀會在在上海起義,設在英租界的中國海關遭到一群來歷不明的暴徒搶劫。接著英國水兵占據瞭劫後的海關官署,英國駐滬領事阿禮國借口中國海關機構不復存在,遂與美法領事協商,宣佈由各國領事代征海關稅餉。這個所謂領事代征制,是破壞中國海關行政權的第一步。

  針對三國領事的越權行為,上海道臺吳健彰向英方宣佈:中國方面將向中國商人征收全部關稅,並要求英商付清欠稅。阿禮國卻矢口否認英商的欠稅,並把中國方面自行向中國商人征稅說成是一種“敵對”和“侵略”的行為,表示英國方面不能同意,並威脅要進行報復。

  中國方面為保證關稅收入,於1854年2月在蘇州河北岸重設上海海關,隨後又在黃浦江的閔行鎮和蘇州河的白鶴渚設立兩個稅卡,征收出口絲茶關稅。這些措施受到外國領事的反對。清政府迫於壓力,為瞭恢復海關稅款收入,於6月29日(六月初五)派吳健彰與三國領事會談並達成八項協議,成立一個由三名領事代表組成的稅務司署。規定:作為單一體聯合行動,稅務司由三國領事各自挑選和推薦,由上海道臺任命;稅務司在海關官署內擁有辦公室,得自由調閱、核對海關文書帳冊;所有海關公文非經稅務司副署,不得公佈;任何裝卸貨物準單、稅款收據、結關準單或其他正式文件,非經稅務司副署,不得簽發或使其生效。稅務司署的機構,包括由華洋人員組成的通事、文書和貨物檢查員一整套班子,以及由外國船員組成、外國船長指揮的武裝緝私船隻。所有附屬機構的華洋人員,一律由稅務司提名,由道臺任命。他們擁有充分的權力和必要的手段檢查船隻的進出、貨物的裝卸以及報關結關等各項單據,偵察一切違章和作弊行為。海關稅務司的違法和瀆職,由道臺和三國領事組成的混合法庭調查處理。非經混合法庭的判決或領事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稅務司的職務。稅務司署附屬機構全體華洋人員,在處理海關事務時,也必須對混合法庭負責。他們的去留必須經過稅務司的建議,由道臺作出決定,而且不得遲延。

  1854年7月12日,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外國稅務司在上海出現,執行中國海關行政的權力。

  上海海關稅務司成立後,十年之中,稅務司制擴展到廣州、汕頭、寧波、福州、鎮江、天津、九江、廈門、漢口、芝罘(今山東煙臺)、淡水、臺灣(臺南)、牛莊等十三個通商口岸。稅務司的權力,也隨之日益擴大。1861年在各關稅務司之上,又設立一名總稅務司。第一任總稅務司是英國人李泰國。各級稅務司完全聽命於外國公使和領事,中國地方官甚至連將軍、總督都無權加以管束。總稅務司在海關范圍以內,享有絕對的統治權。

  1863年11月(同治二年十月),赫德接替李泰國任總稅務司。他在任職期間,不但把中國海關完全置於英國人控制之下,而且把他自己的活動,伸向中國的軍事、政治、經濟、外交以至文化教育各個方面。

  海關稅務司的統治延續瞭將近一個世紀,民國期間開始關稅自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海關稅務司才真正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