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禁阻私人出洋從事海外貿易的政策。亦稱“洋禁”。始於明初,在明一代雖時張時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銷。

  海禁的實施 明太祖朱元璋出於政治上的需要,在對外貿易上,除為“懷柔遠人”,允許部分國傢或部族通過“朝貢”的方式進行貿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間(1368~1398)屢申“通番禁令”,規定“濱海居民不許與外洋番人貿易”,頒佈“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等嚴嚴刑峻法。又在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地區修築海防工事,建立嚴密的“巡檢”制度。永樂以後,明廷仍屢申“嚴私通番國之禁”。但遠不如洪武年間嚴厲,禁令的范圍也逐漸縮小。永樂年間(1403~1424)對朝貢貿易的違禁事件,成化年間(1465~1487)對官吏私通番國的貿易事件,都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正德、嘉靖年間(1506~1566),西方殖民主義者漸次到東方尋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曬水漬貨物為由,強借澳門(見壕鏡澳)。他們盤踞澳門,不服“抽分”,販賣奴隸,危害明朝主權,並轉向福建、浙江沿海從事違法的貿易活動。當時從事海上貿易者獲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與商人相勾結,憑恃權勢和厚資,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誘破產貧民出海。或違禁“私造雙桅大舡下海”,有的則“私充牙行,居積番貨,以為窩主”。有的舶主更“名為商販,時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盜。有些豪門世傢、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僅與葡萄牙殖民者進行非法貿易,而且勾結倭寇在東南沿海一帶擄掠殺害中國人民,構成瞭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給事中夏言認為倭寇起於市舶(即貢舶),建議罷市舶,厲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議,封鎖沿海各港口,銷毀出海船隻,禁止下海捕魚撈蝦,斷絕海上交通。凡違禁者,必依法處以極刑。

  危害 明廷嚴厲的海禁政策,並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相反,參加對外貿易的人越來越多,朝廷無法禁絕。正如徐光啟所說:“官市不開,私市不止”,這是一種自然的發展趨勢。同時,正德、嘉靖年間海禁政策與洪武年間有所不同,洪武年間尚進行有限制的貢舶貿易,而正德、嘉靖年間所有的對外貿易都被禁止。這實際是閉關主義的表現形式,它阻礙瞭中國與鄰近國傢的商品交流和國內工商業的發展,故廣東和福建的地方官員主張開放海禁。隆慶初,舊日的海禁政策已經不可能維持下去,而東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體平息,朝廷在輿論影響下,才批準福建巡撫都禦史塗澤民的建議,開放海禁,“準販東、西二洋”,以征收商稅,增加財政收入。

  開洋禁 開放海禁,即等於明政府允許私人海外貿易的合法存在,這使參加海外貿易的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們湊集資金,建造海船,裝載土產,徑往東、西洋,與海外諸國貿易。明朝政府的商稅也因此不斷增長。漳州府在萬歷三年(1575)征收稅銀六千兩;萬歷二十二年則征收銀約三萬兩,增加五倍。海外貿易的發展,促進瞭東南沿海地區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的繁榮,為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瞭有利條件。但海禁的開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頒發“引票”五十張,萬歷中增至八十張,東、西洋各四十張。出海貿易者,均須經海防同知批準,領取“引票”,到指定地區貿易,並在規定的期限回港。對前往貿易的國傢和地區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對出口貨物的品種也有所限制。這類規定依然嚴重地束縛著海外貿易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