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至明中葉所實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稅。宋承唐制,兩稅按納稅時間分為夏稅和秋稅。夏稅主要有絲、綿、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等,秋稅徵收稻、粟、豆類、草等。南方和北方農作物品種的不同,也造成瞭稅物品種的不同。在南方,夏稅以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北方一般沒有夏稅錢。在納稅前兩個月,官府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由子”之類的通知單,上面開列本戶的兩稅額。人戶繳納兩稅後,官府頒發稅鈔,上面蓋印,以作繳納的憑證。稅鈔上的印每個倉庫各不相同,隻能行用於一次稅收,用完即銷銷毀。宋代以平均每畝地納稅一鬥,作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將兩稅分成若幹等級。很多地區分為上、中、下三等,謂之三則法。北宋初,福州無上田,則分為兩等,中田每畝夏稅錢四文四分,秋稅米八升,下田每畝夏稅錢三文七分,秋稅米七升四勺。除瞭個別地區外,每畝田地的兩稅額並不算重。但是,官府卻用各種名義,如沿納、支移、折變、腳錢(運輸費)、加耗(以稅物損耗為名的加稅)、預借、重催(納稅後重疊催稅)、義倉、大鬥、大斛、鬥面、斛面(納稅時,稅糧高出鬥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樣(以官員檢查稅物樣品為名的加稅)等等,進行加稅,使兩稅成為很重的負擔。官僚、地主又千方百計進行逃稅、漏稅和抗稅,而將兩稅轉嫁給廣大農民。宋代還有包攬賦稅輸納的“攬戶”,他們與官吏相勾結,對納稅者進行中間剝削,更加重瞭農民的兩稅負擔。

  金循宋制,民田征收兩稅(唯猛安謀克戶隻征牛頭稅)。夏稅每畝三合,秋稅每畝五升,又納秸一束(十五斤)。繳納期限,夏稅以六、七、八月,秋稅以十、十一、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三百裡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1205),秋稅改以十一月為初限,寒冷地區夏稅改以七月為初限。輸納粟麥,每三百裡減免百分之五;輸秸,自百裡至三百裡,減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元代稅糧制度南北不同,江南地區沿用宋制征夏、秋兩稅(見稅糧)。明代全國田賦通行兩稅制,夏稅征米、麥、錢、鈔、絹,秋稅征米、錢、鈔、絹。大抵以米麥為主,絲絹及鈔次之。萬歷時推行一條鞭法,賦稅制度發生變化。

  

參考書目

 王曾瑜:《宋朝的兩稅》,《文史》第14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