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漢一級政區。西漢武帝後設置的監察區稱為部,俗稱州。王莽改稱州。東漢恢復西漢舊稱。東漢時州部長官的權漸重,黃巾起義後州部遂逐步由監察區變成行政區。

  西漢十四部 秦時每郡設一個“監”,掌監察一郡吏治。漢初省郡監,地方吏治由丞相派遣史(僚佐)“分刺”(分區刺舉),稱“刺史”,沒有常設的官員。其時全國隻有六十多個郡,大部分在諸侯王統治之下,朝廷直轄的隻有一小部分,所以這種制度行得得通。景帝時平定吳楚七國之亂後,悉收諸侯王國的支郡屬漢,又剝奪諸侯王的統治權,王國官吏由朝廷任命,從此,郡和國在實質上無復差別;武帝時除繼續削減王國封地,增設瞭若幹內郡外,又外事四夷,開疆拓土,在新擴展的疆土上增設瞭二十多個郡,至元封中全國共有九十多個郡,十八九個王國,合計約有一百一十多個郡國,都在朝廷直接統轄之下,監察不設常員的制度已不適用。至元封五年(前106),除近畿七郡以外,將全國一百零幾個郡國分為十三部,每部置一刺史,掌刺察一部的官吏和強宗豪右,定為常制。十三部中有十一部采用瞭《禹貢》和《職方》裡的州名,都叫做某州刺史部,因此習慣上又以一部為一州,合稱十三州。征和四年(前89),又設置司隸校尉一職,掌察舉京師百官和近畿七郡,從此全國連同十三州部共有十四個監察區。成帝元延四年(前9)省司隸校尉,綏和二年(前7)復置,改名司隸。綏和元年改刺史為牧,哀帝建平二年(前5)復為刺史,元壽二年(前1)復為牧。據此,除元延四年至綏和二年兩年外,征和四年以後的西漢後期九十餘年,一直維持著十四部的制度。

  據《漢書·地理志》序文,十三州刺史部的名目為:冀州刺史部、兗州刺史部、青州刺史部、徐州刺史部、揚州刺史部、荊州刺史部、豫州刺史部、益州刺史部、涼州刺史部、幽州刺史部、並州刺史部、交趾刺史部、朔方刺史部。

  但是,以西漢末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簿籍為據的《漢書·地理志》所載一百零三個郡國,在郡國下的註文裡,卻並沒有“屬朔方”的,連朔方郡也“屬並州”;南海等郡註作“屬交州”,不作“屬交趾”,顯然與《地理志》序文裡的十三部不符。序文、註文哪個為準,證以班固之前東漢初年王隆的《漢官解詁》和班固以後東漢末年應劭的《漢官儀》所述及的十三部都與《漢志》序文相同,則序文為是。註文裡的制度,是東漢時代的制度,錯誤的原因有兩種可能;一是出於班固的疏忽,誤以著書時的制度作為西漢制度;一是班固本無此註,而是東漢某一《漢書》讀者根據當時制度所作的批註,被後世傳抄者誤作班固本註。

  西漢十三刺史部是《漢志》序文中的十三部而不是註文中的州部,這對東漢學者而言是很清楚的。可是到瞭唐代,去漢已遠,許多學者為《漢志》註文所惑,對這個問題產生瞭誤解,終至得出錯誤的結論。誤解如:

  《晉書·地理志》承認朔方為一刺史部,又以朔方郡屬並州。《漢書》顏師古註以為朔方刺史專察朔方一郡,不在十三州之限。杜佑《通典》以為“南置交趾”實際是初為交趾,後為交州;“北置朔方”,實際是初為朔方,後為並州。呂祖謙《大事記》以為涼州之地有涼州、朔方兩刺史。王應麟《通鑒地理通釋》以為武帝初於近畿亦置一刺史,後改司隸校尉。

  作出十三部系司隸和並、荊、揚、兗、豫、冀、幽、青、徐、益、交、涼十二州的錯誤結論,則始於《通典》,其後呂祖謙《大事記》、鄭樵《通志》、王應麟《通鑒地理通釋》、馬端臨《文獻通考》、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等皆沿襲不改。甚至清代乾嘉時期一些考據學傢,也還有信從此說的,如王鳴盛《十七史商榷》、錢坫《新註地理志》等。獨清代考據學傢全祖望《漢書地理志稽疑》能闡明西漢十三部應以序文所述為正,而司隸不在內;註文“乃東京之制”,唯謂朔方部領有河西五郡則誤。錢大昕《廿二史考異》能指出西漢時“並與朔方各自為部”,卻未能對西漢十三部作出全面說明。清末楊守敬《漢書地理志補校》、王先謙《漢書補註》采用瞭全氏正確的說法,也因襲瞭全氏的錯誤。

  1934年顧頡剛發表《兩漢州制考》一文,才詳細地論證瞭西漢元封五年始置十三州刺史部應如《漢志》序文所述,征和四年增置司隸校尉部,此後共有十四部;《漢志》註文所依據的是東漢的制度;並糾正瞭全祖望以河西五郡為朔方領郡之誤。西漢州部的問題至此便得到瞭完滿解決,成為史學界公認的定論。

  王莽十二州 西漢末年平帝時,王莽秉政,元始五年(公元5),莽奏改十四部為十二州。這是因為《尚書·堯典》裡有“肇十有二州”、“咨十有二牧”二語,王莽泥古,一切制度要以經義為本,所以對州部之制也要以經義更定。十二州名見於揚雄《十二州箴》:

   冀州 兗州 青州 徐州 揚州 荊州

   豫州 益州 雍州 幽州 並州 交州

  冀、兗、青、徐、揚、荊、豫、雍八州采用瞭《禹貢》的舊名,幽、並二州采用瞭《職方》的舊名,這十州除雍州外,其他九州也就是西漢的刺史部名。唯西漢改雍曰涼,至是復《禹貢》舊名。西漢改梁曰益,由於漢益州境域遠較《禹貢》梁州為廣袤,所以襲用瞭漢名,不再恢復《禹貢》名稱。交州雖不見於《禹貢》、《職方》,但《堯典》已見“申命羲叔宅南交”,故王莽即以交為州名,即西漢交趾刺史部。西漢的朔方刺史部至是並入並州;司隸校尉部七郡,至是以三輔並入雍州,以河南、弘農並入豫州,以河東、河內並入冀州。

  古今學者有些人認為揚雄隻寫瞭“九州箴”,今本《十二州箴》中的後三箴即幽、並、交三箴出自後人的增附、作偽。此說確否尚待進一步論證。即令後三箴的確不是揚雄作品,王莽十二州中有此三州應無可疑。因為三州中幽、並二州見《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天鳳中;《後漢書·光武帝紀》、《岑彭傳》建武初見交趾牧,時光武勢力未及荊湘以南,這個交趾牧應為王莽所任用的交州牧,而史傢沿用瞭西漢舊稱。

  東漢十三部 東漢光武帝初年曾一度恢復西漢十四部制,但不久作出兩項更動:①建武十一年(公元35),“省朔方牧,並並州”;②改稱交趾為交州。兩項更動剛好都是恢復王莽時代的制度。交趾改稱交州之年《後漢書》缺載,疑當在建武十八年,因為前二年還有交趾刺史見於《南蠻傳》,此年已有“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見《百官志》。此後東漢一代常制見於《百官志》的是:“司隸校尉一人”,“並領一州”;“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所以東漢的“十三州”不同於西漢,西漢十三州專指刺史部,不包括司隸部,東漢則司隸校尉部也算一州,要是不算司隸,那就隻有十二州。

  建武十八年後交趾已改稱交州,所以班固誤以東漢制度註西漢郡國所屬州部,便在南海等郡下註作“屬交州”;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以州為綱,以郡為目,便在南海等七郡下總括為“右交州刺史部郡七”;《百官志》列舉十二州所領郡國,也說“交州部七”。至於《後漢書》紀傳裡在建武以後還出現“交趾刺史”,《晉書·地理志》、苗恭《交廣記》裡說,到獻帝建安年間,交趾才改稱交州,據顧頡剛考證,前者當由於交趾雖已改稱交州,但習慣上仍沿用“交趾”舊稱不改,史傢不慎,采用瞭流俗的非正式的稱謂;後者乃地方傳說,決非史實。顧說宜可信。

  兩漢州部的不同,主要不在於由十四部變為十三部,而在於州部的性質發生瞭變化:

  ①西漢時刺史或州牧對部內郡國長吏隻有省察舉劾之權,無權黜退;凡郡國長吏被舉劾為不稱職的,需要由三公派遣掾吏案驗,然後黜退。東漢自光武即位之初起即“不復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有所劾奏,便加退免”,從此刺史的權任大大提高瞭一步,事實上已成為郡國守相的上司。

  ②西漢刺史或州牧平時“巡行所部郡國”,“歲盡”則“詣京師奏事”,雖然在外日久而在京日暫,但論其性質則是由中央派遣在外執行中央任務的中央官,而不是地方官。所以《漢書·地理志》既不按州部而按郡國排列,亦不見州部治所,因為那時州刺史“居無常治”,隻有暫時的駐所,沒有固定的治所。至東漢建武十一年“初斷州牧自還奏事”,從此州牧或刺史不復自詣京師(奏事改由計吏),也就是由中央官變成瞭地方官。所以《續漢書·郡國志》便將所有郡國改為按所隸州部排列,並將各州治所一一註出:

  ①司隸治洛陽 ②豫州治譙縣 ③冀州治高邑

  ④兗州治昌邑 ⑤徐州治郯縣 ⑥青州治臨淄

  ⑦荊州治漢壽 ⑧揚州治歷陽 ⑨益州治雒縣

  ⑩涼州治隴縣 並州治晉陽 幽州治薊縣

  交州治龍編

  東漢末年的改制 靈帝中平元年(184)黃巾起義,四方多事,五年,選朝廷重臣出任州牧,“鎮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從此州由監察區逐漸轉變成為行政區,地方行政區劃由秦漢四百年的郡縣兩級制開始進入瞭此後四百年經魏晉南北朝直至隋初的州郡縣三級制。

  從中平五年到曹魏代漢三十二年間,各州或置牧,或置刺史,以資望重輕為轉移;但不論是牧還是刺史,權任都已不再僅僅限於對官吏的省察、舉劾、黜陟,而在向一方的軍民行政長官轉化。隨後州的劃分也發生一些變化。獻帝初平元年(190),遼東太守公孫度並有遼西、玄菟、樂浪等郡地,自立為州牧,又越海收東萊諸郡,置營州刺史。但這是割據者的僭竊行為,並沒有得到東漢朝廷的承認。後四年興平元年(194),詔分涼州河西四郡置雍州。從此遂正式改十三州為十四州。又十九年至建安十八年(213),時曹操(見魏武帝曹操)以丞相領冀州牧,為擴充他直接控制的地盤,便以漢獻帝的名義下詔合並十四州,恢復《禹貢》九州。《禹貢》九州本是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九州,曹操的九州,八州同《禹貢》,唯有益州沿用漢代的名稱,沒有恢復《禹貢》舊名梁州。此次改制,實際上是廢除司隸校尉部和涼、幽、並、交四州;將司隸所領分入雍、冀、豫三州;並涼州入雍州;並幽、並二州入冀州;又廢交州將所領分入荊、益二州。冀州合並瞭幽、並二州和舊屬司隸的河東、河內二郡,這是曹操所以要搞這次復古行動的目的。但此次改制並不能完全見諸實行,其時交州已在孫吳版圖內,不理會曹操所挾持的漢獻帝的詔令,所以事實上,東漢末年,孫吳境內一直存在著一個沿襲舊制的完整的交州,始終沒有改變過。在曹操控制的境域內,九州制實行瞭七年多,公元220年,曹丕(見魏文帝曹丕)221年,稱帝,當年即恢復建安十八年以前的十四州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