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是指兩廂情願公平交易。唐代孔穎達認為,和買始見於先秦。後和買逐漸變為官府強取民物。唐初和買包括絲織品、牲口、磚瓦木材、柴草、冬藏菜甚至奴婢等。中唐以後,為應付軍需及官府的種種需要,和買範圍更為廣泛。唐代和買不論民戶傢產多寡,在很大程度上採取緣戶散配的方法進行,貧苦民戶往往被迫以高價從市場或富戶手中購買用來繳納的物品。因此,名為和買,實為抑奪,與賦役的抑配方式實無二致。

  宋時“和買”大多是官府向民間購買絲麻產品,以保證證龐大常備軍的軍裝供應。為此,官府需在絲麻產區置場和買各種產品。宋太宗趙炅到宋真宗趙恒時,經馬元方、王旭、李士衡等人創議,開始實行預買,即向民間預支和買本錢,而以絲麻產品隨兩稅納還官府。預買推行於河北、京東、京西、淮南、兩浙、江南、荊湖、川峽等路,逐漸成為和買的主要形式,故宋人或將預買與和買混稱,或合稱和預買。大致自宋仁宗趙禎時,各地已用不同方式減克和買本錢,景祐時,和買䌷絹一百九十萬匹,慶歷時,增至三百萬匹,和買成為民間沉重的負擔。北宋晚期,和買已部分演變為定額稅,南宋初期,更完全演變為定額稅,官府不再支付和買本錢。和買一般按人戶傢業錢額、稅錢額攤派,某些地區還適當參照戶等。如四川自宋神宗趙頊時,規定鄉村上三等戶攤派和買,四、五等戶不敷和買。南康軍(今江西星子)每稅錢四百三十文,起敷和買一匹。婺州(今浙江金華)某些縣人戶自三十貫傢業錢以上,起敷和買。官戶[ID=guan_nubi]和鄉村上戶往往采取詭名子戶的辦法,即將一戶分成數戶以至數十戶,以降低戶等,向鄉村下戶轉嫁和買負擔。在不少地區,和買額超過夏稅額,成為南宋的重賦。

  金代官府的和買亦通過抑配方法進行,范圍包括軍器、金銀及各種物料。諸王駙馬也借權勢和買諸物。元代采用按戶等或賦稅、土田數額攤派的方法,凡軍用物資、宮廷消費、官府日常用品皆在和買之列。但對和買之物給價很少或不給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賦役。明清兩代,和買稱為“采辦”,雖有不許擾民的規定,但官吏仍向商民勒索。

  

參考書目

 趙葆寓:《宋朝的和買演變為賦稅的歷史過程》,《社會科學戰線》1982年第2期。

 趙雅書:《宋代和買絹之研究》,臺北《宋史研究集》第8輯。

 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中華書局,北京,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