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官府出資向百姓公平購買糧食。唐中期以後,逐漸成為官府強加於百姓的抑配徵購。始見於北魏孝明帝“收內郡兵費與民和糴,積為邊備”。

  唐建國初,即行和糴。貞觀初年,朔州刺史張儉請於晉北和糴,以充邊儲。唐政府陸續設置“和糴使”、“和糴副使”等專職官員管理和糴事務。中唐以後,和糴往往通過各府縣按散戶配人的方法強制進行。不僅沒有公正的價格,而且在付值時多以“雜色匹緞”充數,使民戶又受到一層剝削。和糴之糧還強令民戶運到指定州縣。從開開元年間(713~741)起,唐政府多次下令,力圖消除和糴中的積弊,但成效不大。

  宋代和糴比唐代更加廣泛。官府和糴的糴本,包括銅錢、鐵錢、銀、鹽、茶、香藥直到紙幣、官告、度牒等。和糴有博糴、便糴、對糴、結糴、俵糴、寄糴等幾十種名目,實際上大致可分置場和糴與抑配征購兩類。置場和糴是官府在指定地點招徠富豪、商人出售糧草。由於富豪、商人和官吏通同作弊,操縱糧草價格,出售劣質糧草,官府往往虧損糴本。宋廷為扭轉糴本虧損的局面,加之某些時期的財政危機,遂愈來愈多地實行抑配征購,按人戶的戶等、傢業錢額、稅錢額、稅糧額、頃畝額強制攤派和糴,又采用支移、折變、加耗、大鬥、大斛等名目,額外加稅。北宋時,河東路十三個府、州、軍兩稅額為三十九萬餘石,和糴額竟達八十二萬餘石,而糴本不斷減克,似有實無。宋高宗趙構時,四川稅糧一石,承擔和糴一石,謂之對糴。宋孝宗趙眘時,曾令兩浙、江東路,有田一萬畝,要承擔和糴兩千五百石。南宋後期,民間和糴負擔尤重,常熟縣(今屬江蘇)秋稅為七萬餘石,而和糴額卻多至三十萬石,少亦不下十四五萬石。官府從紙幣、官告、度牒之類作糴本,所值無幾,又因胥吏、攬戶等層層貪污勒索,地主轉嫁和糴負擔,對農民造成極大的騷擾和痛苦。

  遼於沿邊諸州廣設和糴倉,所儲達二三十萬石。金代和糴亦采用抑配的方法,甚至不給價。宣宗南遷後,和糴更重,百姓棄業流亡者極多。元代和糴包括糧草,其值以錢鈔或鹽引支付。每歲收糧數十萬石,以供應上都、和林,並作備荒之用。和糴草料主要在大都(今北京)周圍進行,鹽兩斤折草一束,歲收草達八百萬束。明清兩代常平倉中的谷物,有一部分即從民間糴入,官吏克扣、給價不足等弊端仍然存在。

  

參考書目

 朱傢源、王曾瑜:《宋朝的和糴糧草》,《文史》第24輯。

 斯波義信:《宋代市糴制度の沿革》,《青山博士古稀紀念宋代史論叢》,日本省心書房,1974。

 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中華書局,北京,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