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建(取得)資產的完全成本的基價,扣除評估物件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因素,從而評估資產淨值的方法。簡稱成本法。

  成本標準評估法可分為歷史成本標準評估法和重置成本標準評估法。前者要求以資產購建(取得)原始成本為基價,不考慮資產的再生產成本的變化。而後者則以資產在評估時的再生產或取得時的完全成本為基價。

  歷史成本評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稅法和財務法規確認歷史成本是資產會計核算的依據,對帳外資產盤盈、盤虧和調撥的估價一般也執行歷史成本標準。其基本計算公式是:

  資產歷史成本凈值=歷史成本原值-累計應提折舊

  重置成本評估法 重置成本有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之分。①復原重置成本,指利用原來購建(取得)該資產時相同的材料、建造標準、設計結構和技術條件等,以評估時的現行價格和費用標準重置相同資產的成本。基本計算公式是:

  ②更新重置成本,指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按現行材料、標準、設計、價格和費用等重置資產的成本。基本公式為:

式中重置成本原值可按成本核對、物價指數調整和市場類比等方法評估;尚可使用年限可通過工程技術檢測確定;功能性貶值可根據待評資產的功能差距,參照現實的功能──成本相關函數確定,也可以逐項匯算各功能差距的機會成本。更新重置成本的基本特點是:參照現有條件考慮評估對象的功能性貶值因素。資產的重置成本是資產足額補償的價值基礎,也是資產轉讓後建立新的資金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的依據,對於確定資產轉讓價和索賠、清償等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加和法 在西方國傢評估界,普遍把成本法作為評估整體化資產即具有營業能力的整體資產公平市價的一種途徑,與市場法和收益法並列,又稱“加和法”。其基本公式是:

式中經濟性貶值需考慮不利的市場供應、銷售等對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