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車、船為課稅對象,對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對車、船課稅,是世界上許多國傢普遍實行的一種徵稅制度,也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漢武帝元狩四年(西元前119)發佈的緡錢令中就規定對民間車船予以課稅。後來的元、明、清各代及中華民國時期,對車船徵收的船料、船鈔、牌照稅都屬於這一類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規定開徵使用牌照稅,作為全國徵收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9月13日,政務院發佈《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正式施行。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並入工商稅,保留稅種隻對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確定開征車船使用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國內單位和個人。國傢通過對車船征稅,旨在配合加強車船管理,保護產權人的合法利益,並為地方籌集財政資金。

  車船使用稅及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稅范圍以應稅車船在用為原則,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對不使用的車船,不征稅。若車船的擁有和使用不是同為一者,凡屬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商妥,以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凡屬無租使用的,以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在中國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種稅均采用分級分類固定稅率,其計稅依據及稅額標準依征稅對象而定。應稅車輛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類,機動車中載貨汽車按凈噸位計稅;乘人汽車、二輪及三輪摩托車按輛計稅;非機動車包括人力、畜力駕駛的車輛及自行車,均按輛計稅。具體稅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各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應稅船舶分為機動船與非機動船兩類。機動船按凈噸位計稅,車船使用稅的稅額標準依船舶大小分為5個級次;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則分為9個級次;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計稅,稅額標準同樣也依船舶噸位大小分為5個級次,均按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稅法規定對於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和專用於社會福利、治安以及某些具有特定用途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