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性音樂中,從某一調到另一調的交換稱為轉調。這種變換包括:①調中心音高的改變,②調式的改變,③調中心音高和調式同時改變。其中同音列各調式的互相轉換及同主音各調式的互相轉換又稱調式交替。轉調可以豐富樂曲的表現力,使樂曲在力度上和色彩上增加變化,並在發展樂思、構成曲式方面起重要的作用。

  調關係 在大小調體系中,一般根據兩調主和絃在自然音體系範圍內或是在變音體系範圍內及調式音列的同異異程度而分為近關系調和遠關系調。近關系調是指新調的主和弦包含在原調的自然音階大、小三和弦之內的五個調,即原調的平行調、屬調及其平行調、下屬調及其平行調,如 C大調的近關系調為a、G、e、F、d;c小調的近關系調為E、g、B、f、A。除近關系調外,其餘各調的主和弦均為原調含有變音的大小三和弦,屬於遠關系調。另外,有的理論傢根據和聲大小調式而將大調的下屬小調及小調的屬大調劃為近關系調,也有的將同主音調也作為近關系調。在近關系調及遠關系調中,尚有再細加劃分其遠近關系。

  轉調種類 根據不同的角度,轉調可分為許多種如:①從調關系來說,分近關系轉調及遠關系轉調,後者又稱疏遠轉調。②從新調的肯定程度來說,轉調系指新調得到明確的肯定者,即新調具有完滿的收束並與樂曲的段落相一致,或轉調後新的主題得到明確呈示者。如新調甚為短暫而不肯定,則稱離調或暫轉調。③從轉調手法來說,凡直接轉向新調者稱直接轉調;通過若幹中間調而最後到達目的調者,稱間接轉調;大調直接轉入下屬小調或小調直接轉入屬大調稱闊步轉調;不通過共同媒介而直接進入新調者稱換調。

  轉調過程 除換調外,任何轉調都需依靠共同因素作過渡。共同因素包括和弦、單音以及片斷的旋律或和聲進行。以和弦為共同因素時,可有下列3種轉調方法:①自然和弦轉調:以兩調所共有的自然和弦為媒介,將該和弦按新調的音級作功能轉換,進入明確屬於新調的和弦引向新調,並用收束式加以肯定。②變和弦轉調:用作轉調媒介的共同和弦為某一調的自然和弦,而在另一調為變和弦,或兩調均為變和弦。③等和弦轉調:將共同和弦中某一音或數音作等音變換,使之成為新調的和弦,並按新調的傾向繼續進行。下例*號處為降A大調Ⅳ級的副屬七和弦,降G音等音變換為升F音,使該和弦相等於C大調的增五六和弦用以轉調。

貝多芬:c小調第五交響曲

  以單音作媒介的轉調,稱共同音轉調,常用前、後調主和弦的和弦音作為媒介。下例即為 C大調的中音相等於E大調的主音用以轉調。

朱踐耳:《英雄的詩篇·六盤山》

  以片斷的旋律作媒介的轉調,稱旋律轉調。用片斷的和聲進行作媒介的轉調,主要用於轉調模進,亦稱經過轉調。

  調性佈局 在有轉調的作品中,各個調性出現的先後次序稱調性佈局。18、19世紀的西洋音樂中,調性佈局的一般規律是以樂曲的主調為核心,通過其他副調的變化與對比,最後復歸主調。就調性的功能關系來說,大都表現為主—屬(或下屬)—主或主—屬—下屬—主的規律性;就調性的音程關系來說,各個不同時期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古典派以四、五度關系為主,浪漫派則更多的使用三度關系等。

  中國民族音樂中的轉調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早已有轉調的理論及樂曲中調變換的記載。北宋陳暘《樂書》“犯調篇”及“玉兔渾脫篇”均有“唐自天後末年,《劍氣》入《渾脫》,始為犯聲”的記載,“犯調篇”並有正犯、旁犯、偏犯、側犯之別。元熊朋來《瑟譜·詩新譜》中為《詩經·七月》所譜的曲調等,有頻繁的調變換。在民間音樂中,不論是民歌、器樂曲、曲藝及戲曲音樂中,也都有各種不同形式的轉調、離調、換調、調式交替等。

  由於中國民間音樂主要為單聲音樂,所以轉調也總是通過旋律的進行顯示出來。以五聲為骨幹的旋律所產生的各種轉調和調式交替,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①同宮系統的調式交替,即在保留原五聲音列的基礎上,作調式和主音的改變,廣泛存在於中國民歌中,如河北民歌《十朵鮮花》(徵與宮交替)、江蘇民歌《紫竹調》(宮與羽交替)等。②異宮系統的轉調,又以轉向上、下五度宮調系統(即近關系轉調)為最常見,因仍在七聲自然音列之內,色彩柔和。這類轉調又可分為3種:調式改變而主音不變,即同主音各調式的犯調,如江蘇民歌《手攀楊柳望情哥》(G徵轉G宮);調式不變,主音改變,如福建民歌《采茶燈》(b羽轉e羽);調式與音高均改變,如四川民歌《青崗路》(a羽轉F宮)。其中旋律上以變宮取代宮音或以清角取代角音而轉上、下五度宮調系統,簡便而富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