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隊組織形式的一種。專為演奏爵士音樂的樂隊。由於爵士音樂品種繁多,風格不一,故其樂隊編制亦無定規,常以小型為主;少至3人,例如早期的爵士三重奏,由鋼琴、低音提琴及打擊樂器各1人組成;五重奏則增加小號與薩克斯管。傳統的爵士樂隊通常為5~8人,旋律部分由小號、長號、薩克斯管、單簧管等管樂器擔任;弦樂不受重視,僅在初期用過小提琴、吉他等奏主旋律;伴奏部分除各種鼓與鈸外,還包括低音提琴、吉他、班卓、鋼琴等。20世紀30~40年代的搖擺樂樂隊包括有3支小號、2支長號號、3支薩克斯管和4~5人擊奏的打擊樂器,有時還加用各種音響色彩強烈的樂器,如木琴、顫音琴、電吉他、電子琴等,樂隊規模最多可達30人。爵士樂隊的演奏員手邊一般都備有兩件以上的樂器,可隨時掉換使用,爵士樂隊中的打擊樂器,在演奏中占有顯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