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漢代律學傢,易學“京氏學”的開創者。東郡頓丘(河南省清豐西南)人,本姓李,字君明,改姓原因不明,史傳隻說他“推律自定為京氏”。曾就學於孟喜門人《易》學傢焦延壽,元帝時立為博士,有志於革除朝政弊端,因劾奏石顯之黨而被殺。

  京房在律學史上是一個上承先秦、下啟魏晉南北朝的重要人物。他的貢獻在於提出瞭推演三分損益法而成的、擴大應用變律的“六十律”學說,同時提出瞭否定管律、採用弦律的理論與方法。這對於秦漢以來獨尊三分損益十二正正律、獨尊管律的傳統是一種重大的突破,因此對後世具有重大影響。

  中國律學史上早就存在先秦已經使用變律的說法,但從文獻記載上看,在京房以前並無使用變律的確證。至20世紀70年代,由於古樂器的樂律研究之進展。始知先秦確曾廣泛應用變律,原非純用三分損益十二正律。但就西漢時先秦鐘律的失傳與京房變律限用三分損益法來說,“六十律”都不是單純地因襲舊法,而是一種創造。

  京房變律的生律法是自十二正律中的最後一律“仲呂”起,繼續采用三分損益法產生第十三律“執始”,用同一方法產生各律至第六十律“南事”止;借其中第五十四律“色育”隻比出發律黃鐘高出3.61音分,解決瞭“色育”均七音在聽覺上合於黃鐘均七音的旋宮難題。

  京房的立說根據中有些附會之說,來源於焦延壽“分六十卦,更值日用事”(《前漢書·列傳》)的理論。

  “分六十卦”,按京房自己的說法是:“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值日用事”,則為古代律歷相通之說:“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均見《後漢書·律歷志》),使六十律各當5~8日不等,周而復始,可合366天一年之數。這些附會於八卦、歷法的部分,比起他在律學上的實質性的創造隻是一件神秘主義的外衣,後世的律學傢有人在東漢至南北朝間發展瞭他的卦、歷之說,推演為律管的“候氣”試驗;但更多的律學傢則接受瞭京房律法的合理核心,從他的創造性中得到啟發,在中國律學史上引起瞭多方面的探索。

  京房的六十律直接引起瞭對待變律問題的3種不同主張。第1種是六十律的簡化,即在十二正律之外限用六個變律:晉荀勗的十二笛律所得各音基本上即京房的前十八律,宋蔡元定的十八間律實即同一抉擇而采用瞭全同京房律的比率;第2種是六十律的繼續擴展:南朝錢樂之、沈重從六十律擴展為三百六十律就是極端的例子;第3種是六十律的否定,南朝宋何承天至唐祖孝孫、五代王樸諸傢的主張則是在否定三分損益變律的基礎上化繁為簡,復歸於十二律的制度,從而確立瞭探尋平均律的新傾向。因此,先秦鐘律失傳以後,從漢代到宋代凡有關律制與旋宮法上的種種探索,幾乎盡在京房六十律所提出各種問題的包容之中。上舉諸傢之說,直接、間接都有京房的重大影響。

  京房在律學史上的另一個重大影響是他提出的“竹聲不可以度調”(律管的發音不能為一定調高提出度量的數據)之論。這個論點明確表示未作管口校正的律管長度不足以用作準確數據;除黃鐘一管可用作音高標準外,包括黃鐘律在內的比率數據,均應采用律準的弦長數據為準。這是律學史上首次闡明弦律與管律問題的重大成就。

  《後漢書·律歷志》所載京房管律數據,隻是以弦律數據為準的反映,既不意味著京房不懂管律與弦律的區別,更不意味著京房已經明確解決瞭管口校正問題。京房的成就在於提出瞭管律問題,並由此產生瞭律學史上的影響,出現瞭使用正律器的3種途徑。第1種是遵用弦律。直接繼承瞭京房弦準傳統的是北魏陳仲儒;律學史上沿著這一途徑而發展的則有五代王樸律準與明朱載堉的律準。第2種是改造管律。晉代出現瞭用經驗方法解決管口校正問題的荀勗笛律。第3種即京房本人采用的、以弦律為準而虛擬管律的做法。南朝梁武帝的“四通”(四具弦準)十二笛(十二支律管),所謂“用笛以寫通聲”的方法,本質上應用瞭京房的原則。京房在管律弦律問題上的重大突破也如他的“六十律”一樣,在中國律學史上具有深遠影響,成為後起諸傢極富啟發意義的同一發端。

  東漢馬融《長笛賦》還記述瞭京房改進西北民族樂器“羌笛”的事例,“京君明賢識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後出,是謂商聲五音畢”。說明京房不僅精通《易》學,長於辯證思維,善於抓住律學問題上各種對立統一事物的關鍵,從而可在正、反諸方啟發後世;而且還重視音樂實踐,具體到在樂器制作上也曾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