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音樂史學傢。1719年3月29日生於倫敦,1789年5 月21日卒於同地。1742年開始擔任法律事務代理人工作,熱愛文學與音樂。1739年出版《隨筆文集》。與盲管風琴傢斯坦萊、作曲傢G.F.亨德爾結為密友。1743年成為古代音樂學會會員。1748年為牧歌學會會員。1761年任米德爾塞克斯地方法官。1763年被選為地方法院院長,任期15年。他多年搜集史料編寫《音樂的理論與實踐通史》5卷,於1776年出版,受到公眾歡迎。書中除記述瞭自上古到18世紀音樂傢的的活動外,還涉及記譜法、和聲與對位等音樂理論,並有他搜集來的18世紀初的倫敦音樂界的珍貴資料。後來他曾受到C.伯尼等人在報刊上發動的一場攻擊。伯尼指責他特別推崇16、17世紀音樂而貶低當代音樂。伯尼認為當代的歌劇及器樂都是音樂的繼續發展,在當時達到瞭高峰。後人認為,伯尼的《音樂通史》較註重歐洲音樂的總的傾向,並作瞭較好的技術分析,兩人的著作是互相補充而非彼此抵觸的。此外,霍金斯還撰有《塞繆爾·約翰遜傳》等著作,當時在英國得到一定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