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通過說服、教育、示範、勸告、建議、協商、政策指導、提供經費幫助、提供知識或技術幫助等非強制性手段方法,使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的活動。它是行政機關淡化管理色彩,更多地取得相對方認可,從而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之一。實施行政指導或依據法律,或依據法律原則、行政組織法或政策進行社會管理,行政相對方可自主決定接受與否。因此,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體現瞭現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發展趨勢。<

  世界上有許多國傢如法國、德國、英國、美國、奧地利、日本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均運用行政指導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其中日本的行政指導最為成功、最具特色,被認為是日本戰後經濟飛躍的一把金鑰匙。日本的行政指導分為3類:①助成性行政指導。幫助和促進相對人自身利益或事業的行政指導,如農業技術指導、職業指導、職業訓練、生活改善指導、經營指導、保健指導等。②規制性行政指導。對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規范和制約,以預防危害社會的後果發生的行政指導,如青少年的輔導、違章建築的防止和抑制、企業的集約經營指導、系列經營指導等。③調整性行政指導。即調整相互對立利益的當事人之間利害關系的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