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層含義:①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依行政法所承擔的義務,即行政法上的義務。包括行政主體承擔的義務和相對人承擔的義務。行政主體的義務主要有:執行法律、法規的義務,依法履行職責的義務,依法行使職權的義務,遵守法定程式的義務,糾正違法和不當的義務,補償和賠償的義務等。相對人的義務主要有:守法的義務,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協助行政的義務等。②特指行政主體依法所承擔的行政義務。這種義務是由行政法所規定和調整的,首先表現為對國傢所承擔的義務,如嚴格執行法律的義務等;但它也表表現為對相對人所承擔的義務,如在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中,行政主體同時承擔瞭告知相對人行政行為的內容、理由、依據及救濟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