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主持的,以國傢政策法律為依據,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促使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以達成協定、消除紛爭的訴訟外調解活動。特點:①行政主體主持的調解,這是區別於法庭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外在因素。②群眾自願接受的調解。調解機關或主持調解的行政工作人員不能強制執行調解協議。③依法進行的調解,沒有法律時,依據國傢政策進行調解。④行政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不能因為進行瞭行政調解而限制當事人的訴權。

  中國的行政調解解分為:①行政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進行的調解;②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準司法活動中的調解;③基層政府的調解(指設在農村區公所、鄉政府、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或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