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它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法律制度。許可證是行政許可的主要表現形式,如執照、特許證、準購證、持槍證等,但並非所有行政許可都有許可證的形式。

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宣傳諮詢活動

  基本特征 行政許可具有其獨有的特征:①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予其行政職權的組織。一般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向其成員頒發資格證書,或批準其成員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②行政許可應有法定依據。未經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自行實施行政許可。③行政許可的內容一般是為法律所普遍禁止的活動,如持槍、狩獵、排污、采礦、采伐等。但有些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法律予以限制的活動,如生育、個體戶營業、個體經營、出租汽車的經營等。

  設定條件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是有條件的,凡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或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或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根據200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①直接涉及國傢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②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③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④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⑤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等。

  分類 分為:①保障公共安全的許可,如持槍許可、特種刀具的生產購買攜帶許可、化學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許可等;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許可,如食品衛生許可、核設施安全許可、藥品生產經營許可、麻醉藥品的生產使用供應許可等;③保護生態環境和重要資源的許可,如森林采伐許可、捕撈許可、海洋傾廢許可、排污許可等;④發展國民經濟的許可,如各種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煙草專賣許可、水路運輸許可、民用航空器適航許可等;⑤維護社會良好風尚的許可,如有關報刊出版方面的許可、音像方面的許可、演出許可、娛樂場所營業許可等;⑥維護交通安全的許可,如汽車駕駛執照、通用航空許可、飛行執照等;⑦調控進出口貿易的許可,如進出口許可、出口適航許可等;⑧城市建設管理的許可,如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規劃許可等;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的許可,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