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制定和認可的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現代國傢重要的基本法之一。訴訟,拉丁文為precessus,活動過程或程式的意思。漢語中,“訴,告也”,“訟,爭也”(《說文解字》),訴訟就是原告訴被告於裁判機關以爭論是非,解決糾紛。刑事訴訟是員警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追究和懲罰犯罪、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程式。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和制度、證據、管轄、強制措施、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偵查、起訴、審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程序。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專指刑事訴訟法典。

  立法的發展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傢,在立法形式上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沒有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往往和刑法等其他法律規定在一部法典中。如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規定有審判引言、審判條例。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有神明裁判和神誓等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歐洲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有103條是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則歷來規定在刑律之中。

1996年3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顧昂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報告

  資產階級在取得反封建革命的勝利後,制定瞭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國在1808年頒佈瞭《刑事訴訟法典》。其後,歐洲大陸國傢及世界其他一些國傢,也相繼制定瞭刑事訴訟法典。其中英國雖然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但頒佈瞭不少單行法律。美國也沒有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典,但1945年制定瞭統一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修改於1975年),有的州制定瞭刑事訴訟法典。

  在中國,清政府曾於1907年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民事和刑事訴訟法混合在一起。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21年頒佈瞭《刑事訴訟條例》。國民黨政府於1928年頒行刑事訴訟法,1935年、1945年又加以修訂。這些刑事訴訟法典的內容主要受日、德兩國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頒佈瞭一些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如1954年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79年7月1日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刑事訴訟法典。1996年3月17日對該法典作瞭重大修改。

  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對刑事訴訟的進行具有指導意義,它體現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特征,保證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順利完成。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基本原則,但貫串著下列特征:①司法不獨立。各級行政官吏兼行司法職權,專職法官審判時也必須聽從行政長官或封建領主的命令。國王或皇帝是最高裁判者。②維護公開的階級不平等和等級特權。在古羅馬的刑事訴訟中,奴隸沒有參與訴訟的權利;奴隸無權充當控訴人;奴隸犯瞭罪,不需要進行審判就可以由奴隸主直接加以殺害和懲處。奴隸也不能出庭作證,需要奴隸作證時,先在預審中對他進行拷訊並制作筆錄,然後在法庭上加以宣讀。中國古代的唐律規定:對享有“八議”特權的貴族、官僚和社會上層分子,審判時不得進行拷訊。③訴訟的殘酷性。特別是在封建君主專制時期,被告人被視為有罪的人,沒有辯護權,受到野蠻的刑訊和折磨。

  資本主義國傢的刑事訴訟法,按照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的觀念確定瞭一系列基本原則。主要有:審判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被告人有辯護權、審判公開、辯論原則、直接原則、言詞原則、一事不再理等。這些原則與封建訴訟的公開專橫相比較,無疑是巨大的歷史進步。除無罪推定外,這些原則基本上為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刑事訴訟法所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傢專門機關分別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審判公開;保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這些基本原則體現瞭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精神。

  證據制度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性質的國傢,有不同的證據制度。在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過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來判斷案件事實,包括:神誓,即以對神宣誓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神明裁判,即以當事人接受神的考驗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司法決鬥,即以當事人決鬥的勝負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中世紀後期,歐洲各國的刑事訴訟實行法定證據制度,即法律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案件事實。刑訊逼供、據供定罪的口供主義,始終是奴隸制和封建制證據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後,在民主、人權思想的指導下,廢除瞭刑訊,擯棄瞭法定證據制度,大陸法系國傢規定瞭以證據為根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裁判主義和以法官內心確信判斷證據的自由心證主義。英美法系國傢則一方面規定瞭一系列證據規則,另一方面也實行對證據的自由評斷。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美英法系國傢對證據規則有所發展,大陸法系國傢也不同程度地吸收瞭英美法系的證據規則。比較重要的刑事證據規則有:證據的關聯性與可采性規則、舉證責任規則、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佳證據規則、證人拒絕作證特權規則、沉默權規則、司法認知與推定規則、排除合理懷疑和自由心證等。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對證據作瞭專門規定,主要有: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辦案必須忠於事實真相。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訴訟程序 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古代的刑事訴訟程序 古代的刑事訴訟,不論是控告式還是糾問式,程序都比較簡單,沒有專門的偵查機關,偵查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基本不分,上訴和申訴程序不正規。在糾問式程序中,審判不公正,刑訊是合法程序。

  資本主義國傢的刑事訴訟程序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於訴訟模式不同,具體程序也有所區別。①偵查程序。英美法系國傢的偵查由警察機關負責。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律師在場,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警察機關的搜查、扣押和有證逮捕應當通過司法審查程序。大陸法系國傢負責偵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檢察官或預審法官的領導或指揮。②起訴。英國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1985年後改為由檢察機關起訴。美國的起訴有兩種方式,一為經大陪審團審查批準起訴;二為檢察官決定起訴。大陸法系國傢的起訴,有的國傢(如德國)分公訴和自訴,有的國傢(如法國)沒有自訴。公訴一律由檢察機關負責。③審判程序。英美法系國傢實行典型的對抗制,組成陪審團,就事實問題投票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由法官判處刑罰。庭審時,控辯雙方對證人交叉詢問,進行舉證、質證和辯駁。法官處於中立、消極的地位,不主動調查證據,但可以對證據的可采性作出提示或決定。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傢的職權主義庭審程序雖已吸收英美法系的辯論原則,但仍有一些不同,如強調法官在庭審中的指揮作用,法官可以主動調查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死刑復核、判決執行和審判監督程序。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程序上的重大改革主要是:辯護律師在偵查程序中可以參與訴訟以及第一審程序采取控辯式。在第一審程序的法庭調查中,主要由控方和辯方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示和審查物證、書證。審判長主持庭審,審判長、審判員和陪審員必要時可以調查證據。上訴程序為兩審終審制。

  

推薦書目

 程味秋. 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

 陳光中. 刑事訴訟法.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