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心理現象解釋法律為特徵的西方法學的總稱,屬於社會學法學派的一個支派。又稱社會心理學法學派。嚴格地說,在西方法學史中,心理學法學派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派別。從19世紀末以來,不斷出現一些思想傢或法學傢,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因而被列為心理學法學派。最早出現的心理學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早期社會學法學派中的一些社會學傢,也即R.龐德所說的社會學法學派發展過程中心理學階段的代表人物,如法國的社會學傢、犯罪學傢G.塔爾德(1843~1904)。他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是一個發明、模仿、沖突和適應的循環過程,法是在模仿者(絕大部分社會成員)的服從心理的基礎上建立的。美國的社會學傢L.F.沃德(1841~1913)認為心理力是一切社會現象的基礎。20世紀初德國法學傢O.F.von祁克(1841~1921)也被列為心理學法學派,他認為法來源於集團人格和集團意志。L.J.彼得拉日茨基是20世紀心理學法學派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他認為法律現象是由獨特的心理活動構成的,法可分為實在法與直覺法,後者就是以心理活動為基礎的法。現代西方法學中的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以及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在有些著作中,也被列為心理學法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