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美國總統J.F.甘迺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瞭《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瞭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後,每年都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組組織宣傳、咨詢、服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①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②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③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④公平交易權,即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⑤賠償權,即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⑥結社權,即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⑦獲得有關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⑧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⑨監督權,即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監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