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費品為課征對象的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對某些消費品、奢侈品徵稅是作為稅目先後列入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產品稅等流轉稅中徵收的。1989年2月1日起,對彩電、小轎車開徵特別消費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11類商品課征消費稅:①煙類,包括甲類捲煙、乙類捲煙、雪茄煙、煙絲。②酒及酒精類,包括糧食白酒、黃酒、薯類白酒、啤酒、酒精和其他酒。③化妝品。④護膚護髮發品。⑤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⑥鞭炮、焰火。⑦汽油。⑧柴油。⑨汽車輪胎。⑩摩托車。⑪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這11類商品按不同稅率征稅,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執行。此條例在後續執行中作瞭大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