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解決原告生活或生產經營上的迫切需要,在判決作出以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被告預先給付原告一定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對下列案件裁定先予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②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符合下列條件: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②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後,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訴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