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犯罪人的終身自由,並對其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它是剝奪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一種,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由於無期徒刑的嚴厲性,因而它的適用物件是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罪人。

  無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徵:①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即將犯罪人無限期地關押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隻要在服刑期間有悔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有可能對其適用減刑或假釋。從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並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最終回歸社會。所以中國的無期徒刑並不意味著斷絕犯罪人的再生之路。②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③強制犯罪人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④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