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兩種含義:一種指存在於過去歷史時空中的文學事實及其變遷、沿革和發展的軌跡;一種指後人對這種已然的文學事實及其變遷、沿革和發展軌跡進行敘述與研究的著作。前者是完全客觀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後者則是反映客觀的主觀形式,有很強的主觀性。前者是一種事實,後者是一種學問。

  作為後一種意義的文學史,屬於“歷史科學”的範疇,同時又與文學理論、文學批評等同屬於文藝學(嚴格說是文學學)的範疇,是構成文藝學的重要分支。文學史與文學理理論、文學批評都以文學為研究對象,但研究的著眼點和具體任務有不同。文學理論側重於研究文學的普遍規律、一般原理和范疇概念;文學批評側重於評價各種文學現象,主要是作傢、作品;文學史側重於敘述和研究文學發展的過程與各個歷史時期重要的作傢作品及其他文學現象,如文學思潮、文學運動、文學流派、文學內容、文學形式等的演變發展,總結文學發展的規律,揭示文學的興衰與時代因素、社會因素的關系及民族文學的發展與各民族文學相互交流、相互影響的關系,對重要的作傢作品在文學發展過程的歷史作用和地位作出評述等。文學史的研究總是以一定的文學理論觀點為指導,吸收歷代文學批評的成果;反過來,文學史研究的成果又為文學理論研究提供依據,以其所獲得的規律性認識豐富已有的文學理論並為文學批評提供借鑒。總之,文學史與文學理論、文學批評三門學科既各自獨立又彼此互相聯系、互相滲透、互相包容、互相影響。

  不同地域、不同國傢、不同民族的文學以及不同時代、不同類別的文學有著不同的發展軌跡,因而文學史的研究和撰寫有不同的范圍,文學史著作有不同類型。大體可分為四類:①按地域、國傢、民族編寫的文學通史,如《歐洲文學史》、《東方文學史》、《漢文學史綱要》;②對一國(或一個民族)文學史分歷史時期編寫的斷代文學史,如《魏晉南北朝文學史》、《中國近代文學史》、《中國現代文學史》;③在一國(或一個民族)文學史中按不同類別編寫的分類文學史,如《中國俗文學史》、《中國詩史》;④既是斷代又分類別的文學史,如《晚清小說史》。

  中國的文學史著作,肇始於清代末年,最早的兩部是黃人(1857~1914)寫於1900~1914年的《中國文學史》和林傳甲(1877~1921)的《中國文學史》(1910)。其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影響較大的文學史著作有王國維的《宋元戲曲史》(原名《宋元戲曲考》,1915)、謝無量的《中國大文學史》(1918)、劉師培的《中古文學史》(1920)、魯迅的《中國小說史略》(1923、1924)、胡適的《白話文學史》(1928)、鄭振鐸的《插圖本中國文學史》(1932)、劉大傑的《中國文學發展史》(1941、1949)、王哲甫的《中國新文學運動史》(1933)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較有影響的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編寫的《中國文學史》(1962)、遊國恩等主編的《中國文學史》(1964)、王瑤的《中國新文學史稿》(1951)、劉綏松的《中國新文學史初稿》(1956)、唐弢的《中國現代文學史》(1979~1980)、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編的《中華文學通史》(1991)、陳思和的《中國現代文學史教程》(1999)、袁行霈主編的《中國文學史》(1999)等。